永丰金弊案/解任与再派任的傀儡游戏

▲《公司法》第27条成为政府与公司安排人事的控制神器董事很难不成为背后法人股东家族企业傀儡。(图/视觉中国CFP)

永丰弊案爆发后,金管会可说是动作连连,其中最直指核心者,莫过于解除原董事长何寿川于永丰金控的董事职务。实际上,金管会并非第一次使出解除职务的杀手锏,过去兆丰银案君安证券投顾案、第一金证券投信案均曾做出解除职务处分

但是,解除董事职务就可以确保弊案不会再发生?董事不再是自己人?依照现行法人代表人董事制度运作,没那么容易!参照永丰金2017年股东常会议事手册,何寿川是用法人股东上谊文化实业的代表人身分当选董事,也就是《公司法》第27条第2项规定的:「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亦得由其代表人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同样的,刚请辞董事长的邱正雄,是以法人股东永丰余投资控股代表人身分当选董事。

如果只看《公司法》第27条第2项规定,还看不出问题在哪里,必须接着看《公司法》第27条第3项规定:「第1项及第2项之代表人,得依其职务关系,『随时改派』补足原任期。」关键在于第3项「随时改派」的规定。

因此,依照《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虽然金管会解除何寿川的董事职务,但仍无法断绝上谊文化实业改派「自己人」补足董事任期,问题依然存在。过去不乏董事长涉及弊案,经由《公司法》第27条的运作,董事长的配偶、子女亲人,毋庸再经股东会,摇身一变,成为董事长顺利接班。

▲永丰金弊案,前后任董事长何寿川、邱正雄都已经下台。但包括前行政院长陈冲也曾任永丰金董事长,董事会在指派董事长的权力过大,难以平息社会上「门神」舆论。(图/要闻中心制)

可是,要负责提出解决办法的,不只有金管会,公司法主管机关经济部与负责立法的立委诸公责无旁贷。《公司法》第27条第3项是我国独步全球的规定,当初立法目的是为避免再次召集股东会的繁琐,经过长年累月的运作,成为我国政府与企业集团便利人事安排、随时改派自己人的控制神器。

这样的控制神器,却造成许多问题。首先,担任董事的自然人代表如果不想被更换,他应该是为所代表的法人股东行事,还是为任职的公司着想?如果一个非家族成员被法人股东推出当选董事,想安然做完董事任期,很难不成为背后法人股东或家族企业的傀儡。若对法人股东的指示有不同意见,除了先抗命后被换掉外,大概只剩以请辞董事职务明志,这也是为什么外界一直质疑邱正雄先生是否为门神的理由之一。

再者,在董事选举时,如果有投资人或小股东就是信赖选举当时的董事候选人名单投票,结果当选的董事做到一半被法人股东改派,这算不算对投资人或小股东的欺骗,或是食言失信的行为?这不是用避免再次召集股东会的繁琐的理由可以解释。

那么,《公司法》第27条该何去何从呢?过去有学者大声疾呼整条删除,但政府与企业集团用得十分上手,删除整条已是不可能。退而求其次,能够删除《公司法》第27条第3项的控制神器,也是好事,但可以想见政府会说这样无法有效控管公营事业,更别说立法院会过关。好吧,至少比照公司法民间修法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当自然人代表依法应负董事责任时,背后的政府或法人股东要同负责任,让垂帘听政者无所遁形

邱正雄请辞董事长,外界对于永丰金新董事与新董事长名单,能否推出耳目一新的经营者,拭目以待。但是弊端根源总是要解决,《公司法》第27条能否趁这次公司法修法一次解决,我们等着看。否则就是政府的不作为,造就财团的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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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富庭拓威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连锁加盟企业顾问智库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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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引超,拓威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台北律师公会非讼事件委员会委员,专长为财经犯罪辩护、公司治理及商务纠纷。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