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恩/大人离婚要孩子做选择 符合了谁的利益?
文/刘宏恩
由于「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断十分复杂,且離婚夫妻彼此的情绪张力与讼争对抗经常相当激烈,带给承审法官非常大的压力。
如果「尊重子女的意愿」听起來是如此具有正当性,而且法官最后做决定是根据「子女自己的选择」,可以让双方父母最没有话說,那会不会有法官在有意无意间,把自己难以做判断选择、也难以让父母达成共識的难题,其压力全部丢到子女身上來承担,要孩子來「做个选择」,这样子法官也比较好判?
若是如此,立法设计上又何须法院來扮演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守门员呢?让孩子站到火线上面臨抉择时的痛苦和忠诚上的冲突,使他与未被他选择的一方父母的关系可能破裂,这对孩子來說公平吗?法院若是动不动就以「子女之意愿」为最终决定依据,真的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吗?
由于家事事件法第 108 条及该法生效前之非讼事件法第128 条等规定,台湾法院于離婚后子女监护事件中普遍会去征询子女意愿。但是如何征询与确认孩子的真实意愿、如何避免父母威胁或刻意讨好來影响子女、如何区分孩子「想要的」(wants)跟他「需要的」(needs)、如何避免让法院征询孩子意愿这件事本身就造成了孩子的重大压力与伤害,这些都需要极为谨慎而细致的处理。
●作者刘宏恩,为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原载自「刘宏恩脸书」,已获授权刊载。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声音,来稿请寄至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