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大便精炼若能吃,我们吃精炼后的大便应该也行
作者/吕秋远(律师)我们来分析一下魏应充为何无罪的原因,看看法院是怎么看这件事的,根据彰化地方法院的新闻稿,我尽量整理成白话文版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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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酸价的认定,法院找了三个鉴定人做鉴定。他们认为,酸价是所谓的油脂新鲜度,我国对于油的酸价标准,只管成品,不管原料,况且精炼程序只是可以去除杂质、重金属等杂质,使油脂稳定,乃食品工业的正常程序。而地检署指控酸价有问题,根本没有意义,因为精炼只能下降酸价,但是油脂的新鲜度跟食品安全并不相关。所以,检察官起诉「顶新公司屏东厂于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进口之油脂后,经过检验其酸价,借此可估计油品『酸败』程度,并透过精炼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这件事,本身就是误会。这与食品安全无关。
关于总极性化合物的认定。法院认为,检察官当时送验的程序,使用快筛法,跟主管机关所定的标准程序不合,当时没有在实验室进行管柱层析法的分析,而法院采样以后送验,发现这些化合物是合格的,应该不是回收油。
关于重金属的认定。法院认为,这些油虽然有部分重金属含量,但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本来就只是适用终端产品,而不是原料油,这些原料油以后都可以透过精炼程序变成合格的油,把重金属去除。「重金属可于精炼程序去除,则未必表示成品阶段即含有重金属,或所含重金属并未符合食用油脂卫生标准规范。」
检察官说,越南屠宰场并无检疫人员,可能有未经检疫流程即进入菜市场的贩卖之非健康猪屠体,认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但是证人说,越南的屠宰场合格,猪只品质很好,所以这纯粹只是检察官的猜测。至于被害人所说的证词,都是被媒体报导后才有的感受,并没有办法让法院相信确实被顶新欺骗,所以没有诈欺取财的问题。
结论:
法官认为,本案油品之酸价、总极性化合物、重金属、脂肪酸组成各节均不足以认定该油品为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检察官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油品系来自于非健康猪只屠体为原料所熬制之猪脂等有碍健康之原料,或系足以妨害卫生制造过程所制造而成之油品,自难认定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简单来说,法官基于鉴定人与检查报告的看法,认为酸价与食品卫生安全无关、化合物是检验合格的、重金属确实存在于原料中,但是精炼以后变成品,就可以去除,这些猪油都是来自健康猪只,检察官没有证明这些猪有问题,所以,无罪。
本案如果要检讨,应该就是原料油要不要纳入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范,重金属如果存在于原料,而不存在于成品,要不要处罚。这部分还是要立法院努力,跟法官无关。
然后,大便如果经过精炼后可以吃,我们吃精炼后的大便应该也是可以的。
●作者吕秋远,硕博士毕,原文刊载于脸书粉丝专页,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已获本人授权同意。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