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是劣油!顶新魏应充无罪9原因 网路正反论战

▲顶新案一审宣判,魏应充等人无罪。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彰化地方法院27日判处顶新劣油案魏应充等6名被告一审通通无罪!另外不法所得4亿余元,法官也判不用没收。由于这是台湾食安事件史上求刑最重的案例,魏应充遭求刑30年,最后结果引起全民哗然,许多人相当难以接受。彰化地方法院发2737字声明表示,主要原因是因为无法举证顶新油品是劣油。

被告顶新公司、负责人魏应充等6人,涉嫌自101年1月起,以饲料用油制造成搀伪且妨害卫生的食用油,卖给下游厂商,行为已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刑法诈欺取财、加重诈欺取财、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制造贩卖妨害卫生饮食物品等罪,共取得新台币4亿4,162万8,199元的犯罪所得。

这起史上求刑最重的食安案,今天一审结果大逆转,魏应充等6名被告一审通通无罪,震惊全台。彰化地院发声明表示判决原因是证据无从认定本案油品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且无法证明出顶新油品是劣油,因此「现存证据不足为此认定」。

许多网友认为「法官怎么了?」也有人搜查检方起诉内容,探求会有这样判决的原因。有人说「台湾人以后都吃饲料油就好啦,法院认证」、「查无不法?」、「看法官敢不敢吃」。但也有网友直言,「司法这样判决自然有它的道理,无罪推定下,你总不能没直接证据还硬要判他死刑。」

对于一审结果,顶新制油发出声明表示,本公司以食用级规格自越南(亚洲第二大猪只饲养国)采购猪脂原料油,并依照政府食品卫生相关法令要求,办理食用等级原料油之进口报关缴税等作业,且经政府主管机关抽验合格取得输入许可,相关作业过程完全合法合规。

顶新制油强调,自去年10月食安风波发生以来,公司全体上下皆以谦卑的态度面对社会各界的批评指教,期望早日厘清事实真相并还原油品专业,为台湾找回一份互信的价值,对于进口越南油品造成社会疑虑与不安,仍愿意负责任地再次表达最深的歉意。

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瞩诉字第2号、104年度诉字第314号被告顶新公司违反诈欺等案件新闻稿,全文如下:

壹、主文:魏应充、常梅峰陈茂嘉、曾启明、蔡俊勇杨振益、顶新制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罪。

贰、理由一、本案检察官起诉被告魏应充、陈茂嘉、常梅峰、杨振益、曾启明、蔡俊勇透过内容不实之检验报告欺瞒食品主管机关,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伪以食用油名义输入,再予精炼降酸以规避检查,进而制造供人食用油脂销售,涉犯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嫌、制造、贩卖妨害卫生饮食物品罪嫌、诈欺取财罪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掺伪假冒罪、加重诈欺罪嫌。

二、本院之判断:(一)关于酸价部分之调查:1. 依据鉴定人朱燕华鉴定意见:油脂的酸价是表示油脂的新鲜度,在油脂加工代表加工的程度,是对单一原料检测原料新鲜度最简单的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是对成品油有定标准,但对原料油不会定标准。不同的猪种及不同的脂肪部位会造成脂肪酸组成的差异。碘价或皂化价与原料的本质有关,与安全卫生标准无关。重金属会在精炼程序的脱色阶段去除。在原料正常之下,原油若未经精炼程序,可以作为饲料用,若经过精制程序后,符合CNS的食用标准可以作为食用。我国关于食用猪脂、动物油脂CNS国家标准数据是指成品端,食用跟动物饲料用,指的是终端使用的用途等语。2. 鉴定人王耀祖亦认为精炼程序可去除杂质、重金属等杂质,使油脂稳定,乃食品工业的正常程序等意见。3.鉴定人薛复琴鉴定意见:自学理或技术性文献可知酸价在卫生上并不具特别意义,仅为油脂的品质或新鲜度认定上的指标,倘若经过精炼,酸价会下降,于真正实质管理上的意义不大,所谓的酸价并不是作为认定原料油或最终的产品的卫生安全认定的基础,之所以食用猪油卫生标准草案有关于酸价的规定,是在执行立法院的附带决议。又CNS基本上是依据标准法订出一个所谓自愿性的规定、标准,偏向品质的部分等情。4.是以,公诉意旨认为被告顶新公司屏东厂于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进口之油脂后,经过检验其酸价,借此可估计油品本身「酸败」程度,并透过精炼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乙节,即有误会。

(二)关于总极性化合物部分依侦查卷所示被告顶新公司屏东厂200-13号油槽于侦查中分别在103年10月10日、23日分别经屏东县卫生局、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采样,前后2次采样经送食药署检验结果,关于总极性化合物检验项目之结果依序为「< 5」、「> 40」。后者之检验方式系以快筛法方式检验,并未再以管柱层析法确认之检验程序,不单与主管机关制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简易手册内容不符;亦与食药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为说明及鉴定人薛复琴所称必须采样,于实验室以正式检验方法检验,如此取得之数据始得为法律上认定违规与否之依据所为论述有违。因之,该部分之关于总极性化合物检验项目「> 40」之检验结果即不足以做为判断本案油品总极性化合物实际含量之依据。该经本院勘验并采样送请食品工业研究所以管柱层析法检验结果,并未有上开油炸油手册所记载总极性化合物含量达25%以上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卫生安全原则之规定。依本院前开勘验情形,参酌上述鉴定人朱燕华之鉴定意见及食品工业研究所上开委托检验报告书之检验数据,亦可以排除该油槽油品为回收油。

(三)关于重金属部分上开侦查中食药署之检验报告就同一油槽之检验结果,前后歧异,经本院勘验并采样送请食品工业研究所检验结果,虽检出部分重金属含量,惟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之系适用于终端贩卖食品之卫生标准等语,并经鉴定人薛复琴于本院审理中鉴定明确。上开200-13油槽之油品为未精炼之油品,而油脂透过精炼过程可以去除重金属乙节,业据鉴定人朱燕华于本院审理中陈述明确,且经食品工业研究所函文叙明。从而,上开检验结果虽各有铜或铅经检出如上开数据所示,然因重金属可于精炼程序去除,则未必表示成品阶段即含有重金属,或所含重金属并未符合食用油脂卫生标准规范。

(四)关于越南屠宰场并无检疫人员,可能有未经检疫流程即进入菜市场的贩卖之非健康猪屠体,认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一情: 依证人胡大光所证越南畜牧场的猪只、牛只会由主管机关派员定期检验传染病,对于饲料也会定期不定期抽验,于畜牧场贩卖猪只前,并会有检疫动作,于检疫合格开具健康证明后,始能贩卖出场;跨省销售时,并有封条特定所贩卖之标的,于到达目的地始能卸货。在跨省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设有检疫站会查看检疫单及封条。越南对于无论病猪或死猪之处理方式,均要求全部焚化销毁,死亡的动物不得带出养殖场,大型养殖场并必须设置焚化炉,有关机关会查验之,且越南饲养之猪只品质佳等情,是彼等之畜牧、屠宰各节亦无异常状况。

(五)无论食用或饲料用之动物油脂,其原料来源均应来自健康无病之猪屠体,自此正常原料所取得之原油,倘未经过精炼程序,可迳予提供动物饲料用;若该原油经过精炼程序后之成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规定即可提供人类食用而作为食用油。佐以上开证人胡大光之证述,于检察官并未提出其他具体事证足以推论可能有未经检疫流程即进入市场的非健康猪屠体,而该非健康之猪屠体即为越南大幸福公司上游个体熬油户熬油之原料来源,则越南大幸福公司之原油,即令未经精炼程序,仅能作为饲料用之动物油脂,然实在无法排除该油脂亦为原料来源为健康无病之猪屠体,自此正常原料所取得之原油。从而,无从遽认越南大幸福公司之油品无法进入食物链。

(六)被告杨振益于侦查中之供述前后反复,据吕氏幸、Vinacontrol公司人员等人陈述之采样流程系由该公司人员前往大幸福公司取样,系同一时间取样,分批出货;又取样及检验人员各该职务分属该公司农产品部门及分析部门,职司人员分属不同单位,依卷存资料亦无从认定从事业务之Vinacontrol公司取样、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直接故意及其等间犯意联络之有无。依卷存资料仍不足以确认被告等人有刑法第215条之犯行。

(七)本案油品尚难认为不能进入食品供应链已如前述,依现存证据尚无从认定本案油品确为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之油品,而被害人于侦查中所证,应系嗣后始发生之事实,应纯属其等事后受事件报导后之感受,无从认定其等于购买被告顶新公司油品时,有何因诈术而陷于错误之情形,核与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不符,即难以诈欺取财罪论罪科刑。

(八)关于被告曾启明等人是否将过期油品重新精炼而贩卖乙节,并非本案起诉范围。又公诉意旨所指本案油品之酸价、总极性化合物、重金属、脂肪酸组成各节均不足以认定该油品为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检察官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油品系来自于非健康猪只屠体为原料所熬制之猪脂等有碍健康之原料,或系足以妨害卫生制造过程所制造而成之油品,自难遽认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九)从而,只有在法律要求之前提事实经确立后,方得处罚被告,如现存证据不足为此认定,此项无法澄清之证明责任,及无法对真正犯罪人谕知有罪判决之风险均应由国家承担。基于「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刑事法原则,本院认本案被告等人犯罪尚属不能证明,自均应谕知无罪判决。

这21小时里,到底发生什么事了?!(#Joe)相关新闻:快讯/惊呆!顶新黑心油案 魏应充一审无罪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127/604298.htm?from=fb_et_news_video顶新油检验证明是合格原料油 魏应充当庭「面露笑容」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730/542403.htm?from=fb_et_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