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家宝藏 立法院三读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
▲立法院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资料照/记者陈睿中摄)
立法院院会24日三读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落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精神,成为我国首部保护海底宝藏的法律,对于非法发掘水下资产者,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2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
《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明定台湾内水、领海内发现之水下文化资产,除私有或外国船舶、航空器外,均属国有,海底场址、船舶、人类遗骸、器物等与人类生存有关的资产均属水下文化资产,水下主管机关文化部可普查,或接受个人、团体通报疑似水下文化资产的内容和范围,依法定程序审查后,予以列册。
另一方面,该法也规定,政府机关、公营事业未来进行水域开发前,应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调查所涉水域有无水下文化资产,若任何人利用水域进行渔捕、铺设海底电缆或进行海洋科研调查活动时,发现疑似水下文化资产,须立即停止活动,维持现场完整性,并通告主管机关,保障水下文化资产。
文化部表示,经调查周边海域水下文化资产丰富,无专法可遵循,不仅会造成水下文资流失,若外国团体在海域内任意打捞水下文资也无法规范。水下文资保存法正式施行后,将成为保护水下文资主要依据。
立法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水下文化资产的保存推动,涉及多项国家安全及国际合作事务,要求文化部1个月内就相关问题提出因应策略,会同外交部、国防部及陆委会,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