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少法三读通过 建资料库防狼师、恶保母
近年儿虐、狼师事件频传,各界掀起修法完备相关法令的呼吁,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增订托婴中心应装设监视录影设备,以保护婴儿安全及保存儿虐案件证据;条文也强化「狼师」、「恶保母」等不适任人员资讯系统建置,避免不适任人员进入体系任职。
近年许多家暴、虐童案件不断跃上新闻版面,也有儿少福利机构因照护失当造成儿少身心健康受损。立法院朝野党团都有共识尽快完备相关法令,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因此今天上午在院会中变更议程,将儿少法修法列为第一案尽速处理。
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托婴中心应装设监视录影设备,监视录影设备的设置、管理与摄录影音资料处理、利用、查阅、保存方式与期限,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
同时,为了防止狼师、恶保母等不适任人员进入教育体系与福利机构,条文将儿少福利机构与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分开规范,明定曾有性侵害或性骚扰、性霸凌行为,以及有客观事实认有伤害儿少之虞,不得担任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机构聘雇工作人员前也应检附良民证报主管机关核准,否则将有罚则。主管机关也应建立裁罚资料,供政府机关及其他法人或团体查询。
本次修法新增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针对六岁以下儿童建立死亡原因调查机制,借由回溯分析儿童死亡原因防堵儿虐事件再发生。同时,修法增加六岁以下儿童未办出生登记、预防接种或有其他不利处境时为应视为高风险应通报范围,特别保护高风险的六岁以下儿童。
为使司法及早介入调查程序防范憾事发生,当儿少访视显有困难或行方不明,涉有犯罪嫌疑者,司法警察机关得报请检察机关处理;地方主管机关评估儿少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危险或有危险之虞,也得移送司法警察机关报请检察机关处理。
修法也新增主管机关或专业人员在进行儿童及少年访视时若遭拒绝,合理怀疑儿少有危险时,得请求警察机关强制进入住宅。另外,为了鼓励关怀邻家,修法也增订吹哨者条款,明定通报人身份资料应保密。
为了防止体罚、虐儿、遗弃或利用儿少犯罪行为,本次修法也提高罚锾金额,若有违法行为可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姓名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