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 不得报导儿少性受害人足以辨识身分资料

立院三读通过,不得报导儿少受害人足以辨识身分资料。(图/东森新闻资料照/示意图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立法院23日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正案」,将条例名称由「性交易」更名「性剥削」,同时也新增订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散播,报导、记载儿少性剥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别身分的资讯违者重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为了维护儿少性剥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立法院院会23日三读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修正案」,参照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规定条文新增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散播,报导、记载儿少性剥削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别身分的资讯,违者将重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得按次处罚。

条文也增订儿少性剥削案件证人、被害人、检举人、告发人或告诉人,经检察官法官认为有保护必要,允许使用证人保护法;侦查及审理中的讯问,应注意人身安全,必要时应采取适当隔离方式或于法庭外进行。

此外有鉴于现行涉及性剥削案件的儿少,无法个案状况适切安置,修正条文也改采多元处遇模式,视个案情形交由父母监护人保护及教养;并新增主管机关指派社工人员前往访视辅导至少1年,或至儿少年满18岁为止,同时主管机关应该每3个月进行评估。被害人于安置期间年满18岁,经评估有继续安置必要,得继续安置至期满或年满20岁,同时规定主管机关得令被害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人必须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处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