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维法「易以拘留」恐违宪 立院三读通过删除

▲立法院会三读《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正条文。(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6日三读通过《社会秩序维护法》第20条、第21条修正条文,删除「易以拘留」等相关违宪条文,以落实人权保障。

依据现行《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若罚款逾期不完纳者,警察机关得声请易以拘留;在罚锾应完纳期内,被处罚人得请求易以拘留。

民进党团于提案指出,拘留是在一定期间内拘束违法行为人在拘留所内,属宪法第8条第1项所规定的「拘禁」,为直接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此等侵害人身自由之处罚方式,除应符合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外,也要符合宪法保障的正当性法律程序之要求。

提案中也说明,考量行政执行法关于公法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已有相当健全的法制规范社维法涉及罚锾之执行部分,应全归适用行政执行法,并应由法务部行政执行署依法执行以维护人权。

立法院会6日三读通过第20条、第21条修正条文,删除上述「易以拘留」等两条条文,仅保留条文中被处罚人若因经济能力不佳,可「分期缴纳」罚锾的规定,以落实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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