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通过 网路平台应限制、移除性犯罪影像

(示意图/shutterstock)

南韩过去曾发生「N号房」事件,在资讯发达下,网路成为性侵害、性剥削场域。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少性剥削犯罪防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网路平台提供者发现或被通知有性侵害犯罪影像等资料,应先限制浏览或移除相关网页资料并报警,相关资料也应保留嫌疑人个资及网路使用资料至少180天供司法警察机关调查。

为避免发生性犯罪影像或资料在网路上流传,三读条文明定网际网路平台提供者、应用服务提供者及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发现或透过网路内容防护机构、主管机关或其他机关,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应先行限制浏览或移除与犯罪有关之网页资料,并通知警察机关。并保留相关犯罪证据180日,供司法及警察机关调查。

平台业者于技术可行下,应依主管机关比对,移除、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网路平台无正当理由不愿配合者,可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限期未改善得按次处罚。

对于引诱、利用使儿少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者,修法加重其刑,从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另以强暴、胁迫等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儿少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得并科500万以下罚金。

为防治跨国性侵害犯罪,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必要时,得依法律、条约、协定或协议,提供加害人之个人资料。加害人应接受司法警察机关对其照相、采取指纹及DNA采样,不得拒绝。性侵害犯罪经缓起诉处分确定者,其接受身心治疗、辅导或教育期间,应定期向警察机关办理身分、就学、工作、车籍之异动或其他相关资料之登记、报到。

三读条文亦明定县市主管机关应整合跨局处资源,设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动性侵害防治业务,并得与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并设立。为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协助被害人伸张司法正义,地方政府得核发被害人申请之验伤与采证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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