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N号房悲剧!照相、录影、直播犯强制性交 立院三读最少关7年
▲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草案,以照相、录影、直播强制性交最少关7年。(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123RF)
立法院会21日三读通过《刑法》修正草案,增订「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为加重强制性交罪的适用范围,违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现行《刑法》第222条规定,犯有加重强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2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对未满14岁的男女犯之;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以药剂犯之者,以及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此外,还有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人运输之交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以及携带凶器犯之者。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指出,鉴于韩国爆发「N号房」事件,我国现行犯加重强制性交罪的认定依据有所阙漏,因此提出《刑法》第222条条文修正草案」,将「过程窃录犯之者」内容增列为加重强制性交罪之构成情形,一并受加重强制性交罪处最低7年以上有期徒刑规范。
三读条文明定,将「对被害人为照相、录音、录影或散布、播送该影像、声音、电磁纪录」增列为加重强制性交罪的适用范围,违者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