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强暴、胁迫、恐吓妨害社工师执业最重关3年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社会工作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社会工作师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业务之执行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摘自国会频道YT)
为保障社会工作师之人身安全,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社会工作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社会工作师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业务之执行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新增不得担任社会工作师的事由,包括「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之罪、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罪、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条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条之四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已充任者,撤销或废止其社会工作师证书。
三读条文增订社会工作师应移付惩戒规定,包括业务上重大或重复发生过失行为、违反「社会工作师受主管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询问时,不得为虚伪之陈述或报告。」、「社会工作师及社会工作师执业处所之人员,对于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无故泄漏。」
移付惩戒事由还包含,执行业务违反伦理守则,「社会工作师执行业务时,应撰制社会工作纪录,其纪录应由执业之机关(构)、团体、事务所保存」。以及前三款以外业务上不正当行为。
惩戒方式则有警告、一定时数之继续教育或进修、限制执业范围或停业1个月以上1年以下、废止执业执照、废止社会工作师证书。
另外,三读条文增订,社会工作师依法执行业务时,任何人不得以强暴、胁迫、恐吓、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碍其业务之执行。
社会工作师执行「行为、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社会适应等问题之社会暨心理评估与处置」、「各相关社会福利法规所定之保护性服务。」、「对个人、家庭、团体、社区之预防性及支持性服务。」业务时,有受到妨碍,或身体、精神遭受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请求警察机关提供必要之协助;已发生者,警察机关应排除或制止之;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三读条文明定,社会工作师所属机关(构)、团体、事务所应保障其执行业务之安全,并提供必要之安全防护措施,未提供前项安全防护措施或提供不足时,社会工作师得请求提供,机关不得拒绝。
三读条文也增订罚则,对于社会工作师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业务之执行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社会工作师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