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村里长明年起也纳保 伤害险最低500万

▲立法院院会。(图/记者杨佳颖摄)

记者杨佳颖/台北报导

台东县海端乡雾鹿村村长余元龙105年10月勘灾时,遇上坍方遭活埋,但因村长非公务人员,不适用「因公殉职抚恤规定」,家属只领到8万元丧葬补助金。对此,立法院会3日则三读修正通过《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第7条条文,明定政府应编列预算,支付村里长保险费,且应包含投保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之伤害险。

依据现行法规定,村(里)长由乡(镇、 市、区)公所编列村(里)长事务补助费,每村(里)每月新台币45000元,而事务补助费系指文具费、邮电费水电费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费用;另外,村(里)长因职务关系,得由乡(镇、市、区)公所编 列预算,支应其健康检查费、保险费,最高标准比照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

如今三读通过条文则明定,村(里)长因职务关系,应由乡(镇、市、区)公所编列预算支应其保险费,并得编列预算支应其健康检查费,其标准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

条文也指出,乡(镇、市、区)公所编列之保险费预算,应包含投保保险金额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伤害保险之保险费金额。村(里)长除有正当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额投保伤害保险外,于当年度检据支领保险费时,其单据应包含投保保险金额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伤害之保险费,并将施行日期订在107年12月25日,与下一届村里长任期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