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职能治疗师可非以疾病治疗为目的执行业务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职能治疗师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职能治疗师执行业务,应依医师开具之诊断、照会或医嘱 ,但非以疾病治疗为目的者不在此限。(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职能治疗师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职能治疗师执行业务,应依医师开具之诊断、照会或医嘱,但非以疾病治疗为目的者不在此限。此外,职能治疗师得采通讯方式执行业务,其相关方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修法前职能治疗师需医嘱才可执行长照、社区服务项目,否则恐触法,因此朝野多呼吁放宽,此次修法后,《职能治疗师法》第12条明定放宽,让职能治疗师可非以疾病治疗为目的执行业务。

民进党立委吴玉琴的修法提案说明指出,「职能治疗师法」制定后,「职能治疗师业务范围」至今二十余年间,并无实质修正或调整,但随着社会变迁、多数民众对于自身健康之关注亦不再只局限于疾病的治疗,且也有各类法规涵盖职能治疗师的专业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