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没收新制 立院三读诈骗也是组织犯罪

诈骗集团常将被害人毕生的积蓄骗走,修订法案通过后未来被害人更能将自己的钱全部取回。(图/记者孙曜樟摄)记者柳名耕台北报导

司法院曾经统计过,自2006年到2016年共有11万4000多件诈欺案,光在今年2月统计共有500多名诈欺被告,有9成以上都是刑期1年以下,甚至还有人只判罚金,每次警方逮捕这些诈欺犯送往地检署后不久就能出来,即使法官实施羁押权,诈欺犯判刑后的刑期也不高。

在立法院三读通过,修订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7条规定:「犯第三条之罪者,其参加之组织所有之财产,除应发还被害人外,应予没收。参加组织后取得的财产,未能证明合法来源者,亦同」。

也就是说,未来诈骗集团也是属于组织犯罪的一种,诈骗集团的首脑刑期会增加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而诈骗集团的成员则是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

这个修订条文的通过,主要目的是将诈骗集团归类在组织犯罪,让诈骗集团没有办法保留不法所得,并且能让被害人拿回遭诈的金额;在另一方面未来警方在抓获诈骗集团的积分、奖点也可能会因此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