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国人被诱至境外诈骗 法部拟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
蔡清祥(陈志贤摄)
近年来,国人被诱骗至国外从事电信诈欺犯罪一再发生,甚至发生囚禁凌虐情事,法务部1日表示,已提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增订「境外招募犯罪组织罪」, 并加入「选举排黑条款」,若因涉组织犯罪被判处有罪确定,不得参选公职。
法务部表示,法务部提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草案经行政院院会审查通过,去年12月16日送立法院审议。
其中针对招揽国人至国外从事电信诈欺、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摘除器官,增订处罚规定,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
另这次《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法重点包括:
1.删除强制工作相关规定,以符合司法院释字第812号解释意旨。2.增订「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罪」,将未遂犯之处罚扩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行为。
3.扩大具公务员身分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资助犯罪组织之行为,加重处罚。4.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及资助犯罪组织没收犯罪组织财产之规定,扩大没收范围。
5.参考《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涉及组织犯罪者必须在侦查及历次审判中均自白,才能减轻其刑。6.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经判决有罪确定者,即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