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团 纳组织犯罪严刑重罚

由于跨国电信诈欺泛滥,很多国家都有台湾电信诈欺犯,继政府在洗钱防制条例,放宽洗钱定义,纳入跨国电信诈欺案外,行政院今天院会也要拍板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这次修法扩大组织犯罪定义,过去只以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之组织,这次新增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纳入适用范围。

而组织形式,将从具有集团性、长期性、暴力性、胁迫性之组织,增加持续性、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

未来电信诈欺犯罪,不一定要有像帮派有名称、规约、仪式,或固定处所等型态,才能视同为组织犯罪。

在犯罪刑度上这次也加重,增订对主谋,即发起、主持、操纵、指挥电信诈欺集团犯罪者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比起过去依刑法339条电信诈欺犯的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相对从重许多。

至于针对参与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罚金。官员说,这次增订刑度比刑法还重,期发挥一定吓阻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