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诈欺车手依《组织犯罪》重判 坐牢前要先「强制工作」3年

台中地方法院外观。(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中地方法院首次以《组织犯罪条例》开铡诈骗集团车手,将曾姓男子等4人分别依诈欺罪和组织犯罪条例判处2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且执行前需要强制工作3年,没收犯罪所得。

判决指出,2017年5月14日晚间,曾姓男子(25岁)在脸书上看到一则「轻松工作、薪水高、可晚上兼差」的广告,透过脸书向暱称「细汉仔」的男子联系后,隔天就与朋友古姓(31岁)、黄姓(23岁)和苏姓(29岁)男子一起加入诈骗集团,由「细汉仔」指挥提领现金,以提领金额的1%当作报酬

该诈骗集团陆续诈骗39名被害人,一共得手319万9000元新台币。曾姓男子取得人头帐户金融卡后,将「细汉仔」的领款指示透过微信通讯软体转告古、黄、苏等人,3人依指示取款后统一交给曾男,曾男再依指示将前放在指定地点,或是交给「细汉仔」指定的对象

被害人报案后,警方清查提款地点附近的监视器画面,于同年5月26日将曾男等4人拘提,4人皆坦承到提款机帮诈骗集团提领赃款,台中地检署侦查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后,依2017年4月21生效修正后组织犯罪条例和加重诈欺罪嫌判决,曾男犯21罪行,判5年、犯罪所得3.3万元没收;古男犯9罪,判3年、犯罪所得9000元没收;黄男犯5罪,判2年6月、犯罪所得1.9万元没收;苏男犯13罪,判4年、犯罪所得5500元没收,且4人执行前应先入适当工作场所强制工作3年。

根据《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规定,发起、主持、操纵或指挥犯罪组织者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参与者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应于执行前令入劳动场所强制工作,其间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