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强制工作3年 大法庭认合宪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作出首件裁定,认为诈欺犯强制工作属于合宪,但法院在宣告刑前强制工作时,仍要考量预防矫治其社会危险性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则。(本报资料照片)
为严惩诈骗集团车手,政府修法将诈骗犯强制工作3年,却引发法律争议。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作出首件裁定,认为强制工作属于合宪,但法院在宣告刑前强制工作时,仍要考量预防矫治其社会危险性的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则。
大法庭制度去年7月上路,本案声请大法庭统一解释,是因车手杨哲旻依诈骗集团成员指示,提领被害人遭诈骗的款项,他首次犯罪却同时触犯《刑法》加重诈欺取财罪及《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参与犯罪组织罪,法院依想像竞合从一重论处加重诈欺罪,引发是否宣告刑前强制工作3年的法律争议。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与另4庭认为,加重诈欺取财罪没有强制工作的规定,对于初次犯罪的诈欺犯依加重诈欺罪论罪,就不能再拿没有适用的法条、组织犯罪来要求强制工作,但另3庭认为仍须强制工作3年,另1庭有不同见解。
刑事第二庭征询其他各庭的意见后,因各庭有不同法律见解,为统一法律见解,决议提案刑事大法庭。大法庭审理后作成裁定,认定强制工作合宪,驳回律师声请释宪、停审的声请。
大法庭认为,诈欺车手首次犯罪,法官可谕知强制工作,但一、二审法院要不要对被告谕知强制工作,须考量这名诈欺车手行为的严重性,对于未来行为的期待性,预防矫治目的等,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不过,刑事第二庭庭长郭毓州提不同意见书,认为依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规定,车手首次犯罪不能进行强制工作的宣告,因为参与犯罪组织罪的罪刑较轻,已被刑法加重诈欺取财罪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