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并社团年资释宪案「合宪」 宪法法庭认定是转型正义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许辰舟(图左)及司法院发言人张永宏说明判决理由。(林伟信摄)

《公职人员年资并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释宪案,宪法法庭认为,该条例是为了追求转型正义而设,属宪法上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没有违背平等原则,且退职政务人员及社团连带返还部分,也没有违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17日判决合宪。

依铨叙部资料到去年12月31日止,共计17位曾任职于中央各机关的政务人员溢领退离给与,溢领金额共计3404万6569元已返还完毕;另各社团应追缴金额共1亿8448万元,只有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及其分社尚未返还1亿1691万元,其余社团均返还完毕。

这起释宪案是因台湾早期政经环境特殊,铨叙部将社团专职人员的年资从宽采计为公职年资,并核发退离给与,但2017年民进党政府声称为了转型正义,制定社团年资条例,要求国民党、救国团及救总社团的年资须扣除、追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台北地院等法院,有8件法官承审相关案件, 都认为该条例有违宪争议、裁定停审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并案审理后,经言词辩论程序后,作成全部合宪的判决。

宪法法庭审理后认为,该条例是为追求转型正义而设,属宪法上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2016年1月16日选出第9届立法委员,国民党首次丧失立法院之主导地位,转型正义之立法方得大力推动,这是依我国渐进式民主转型之特殊历史背景,就新立法之权利行使期间予以特别规定。

但大法官吴陈镮提出不同意见书、蔡明诚及吕太郎加入,3位大法官认为,本件判决多数意见以「转型正义」为立法目的,与立法法者明示追讨不当得利之目的有异,不符宪法之解释方法,且溯及既往追讨退离给与,也不是转型正义的要求。

吴陈镮等3位大法官认为,本条例之立法违反宪法第23条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财产权须以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要件;非为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违反不溯及既往及信赖保护原则,吴陈镮更感叹地说,「多数意见以今非古,难谓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