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让宪制病症扩散

(图/本报系资料照)

关于宪政机关间的关系,《中华民国宪法》有些语意未明处,应如何修补?一靠政治运作,形成惯例;二靠立法机关主动立法、补实;若要靠司法体系解释,也未尝不可。但此次宪法法庭裁判,针对《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规定「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解释为「总统并无至立法院为国情报告之宪法义务」,则完全否定了立法院以立法落实国情报告的宪政权力。

在不违反「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法规定前提下,立法院改革法案把国情报告的规定描绘更清楚,宪法法庭却延续赖总统「总统不向立法院负责」的主张,反对以成文法完善未打造完成的制度。若「总统不向立法院负责」为真,大法官又何以解释以下宪政事实:例如,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考试委员、NCC委员必须经由立法院通过。当下有许多明文的设计早已清楚揭示立法院有权制衡总统权力。

当下制度有病,赖总统的作法让病症爆发,而大法官们协力总统加剧病情。在朝小野大、少数总统的现实下,赖清德该做的是请其他政党参与政府,或让多数党组阁以形成多数政府。但赖却只有冲撞、诉诸其支持者,其作为更彰显了宪政制度既有的疮孔。作为宪法的守护者,宪法法庭应直指病灶,但这次的裁判却是巩固既有制度缺失,让破孔继续暴露于风险(朝小野大)、放任病毒(少数总统)感染成脓疮。

国会改革法案要求权责相符有其合理性基础,现行制度有问题,立法便是要处理问题,宪法法庭的裁判主张等于宣告「权责相符就是违宪」,认定总统可以有权无责。

宪法法庭不只护航总统,也护航整个行政权,宪法法庭的裁判说:「行政首长或政府人员于立法院之陈述内容,涉有虚伪陈述致引发争议者,乃属政治性争议,其本人自应受到民主问责,最严重之情形,即为去职以示负责。且如为虚伪陈述之政府人员为政务官时,其所属政党亦可能一并受民意之臧否与问责,乃民主政治运作之政治责任主要表现方式。」这立论与普通法体系下的国会运作现实完全悖离。

在英国为行使国会职权,各委员会得以传唤个人、书面与纪录,俗称国会的PPR权力,被传唤者须遵从。被传唤的对象拒绝出席国会作证时,下议会侍卫长可拘提,藐视国会包括不作证与伪证,在国会决议后得处罚,包括告诫、罚钱、监禁。国会传唤的权力大,甚至可要求律师提供客户资料,凌驾「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保护。

在美国,藐视国会罪是国会立法权的延伸,如同英国国会,出席国会听证而作伪证者必须面对法律后果。我国宪法法庭面对此课题,不否认立法院可要求人民作证,但有但书,认为法律应「明定具体个案中课予义务人特定文件、资料提出义务之程式、程序、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方式与期限、义务人不服时之异议程序与救济程序等」,力求完善正当法律程序;但宪法法庭又同时认为,以政府官员为例,对国会说谎没有法律责任,这样错乱的逻辑等于宣告国会调查权只有形式而已,立法院可以开会,但开的是做不了事的会,国会是纸老虎。

大法官们的此份裁判,几处高举责任政治,却无能描绘责任政治原则下,总统与立法院间该如何合理互动;面对行政体系与立法院的关系,更是把责任政治限缩为只有政治责任。当行政官员对立法院说谎,而立院只能诉诸舆论时,这是责任政治的破产;当官员可以赖皮地「好官自我为之」时,这是民主的倒退。(作者为伦敦大学伯贝克法律学校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