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挺性平 言行不是性侵借口

这件被最高法院挑选为有价值裁判案件男子声称被害女子没有马上报案、同意发生性行为,但法官斥责「没有得到清楚明了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将他判囚定谳;钮承泽涉性侵也辩称对方主动献身,本案目前最高法院审理中,未来的裁判结果受关注 。(本报资料照片)

排妹自爆在尾牙场上遭性骚扰,有网友攻击她因平时作风大胆才会引来争议,但最高法院近日针对一起性侵案的裁判,强调不得将性侵害的发生归咎于被害者个人因素,例如穿着曝露或从事与性相关的特殊行业犯罪不可卸责。

法界指出,此次终审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清楚点出被害人的穿着或言行等,不能做为加害者合理化犯行借口,将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法律见解。

打破刻板印象犯罪迷思

终审法院首次引入性别平等国际公约刑事判决,其导因是一名住在屏东的已婚外籍女子,与杨姓男子发生婚外情,两人分手后,杨男却要胁女子要将她的裸照传送给她的亲友,并再次要求见面,2018年9月15日她被迫赴约。

杨男开车将被害人载到东港镇东港大桥河堤旁,双方车内谈判,期间她多次接获亲友来电询问状况,杨男取走她的行动电话并加以性侵,过程中他还拿手机作势拍裸照,佯称将性交照片传送给她的丈夫

一、二审将杨男依强制性交罪判刑4年,他提上诉,辩称案发时段的现场都有人在河堤附近活动,那里并非人烟绝迹之处,如果被害人遭性侵,为何不立即对外求救,且事后未立即报案及保全证据,可见她是自愿发生性行为。

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台湾已获总统批准并颁布,具国内法效力,落实在性侵害事件上,必须打破以往对于性别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判决指出,性自主决定权就是「性同意权」,任何性行为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No means No 」、「说不就是不」、「她或他说愿意才是愿意」,「没有得到清楚明了的同意,就是不同意」。

豆导案如何认定受关注

最高法院强调,不能将性侵害的发生归咎于被害者个人因素或反应,或指责被害人为何不当场求救、不立即报案、保全证据,或以被害人事后态度自若,仍与加害者保有暧昧、联系情状,就合理化性犯罪的罪行

另钮承泽涉性侵案,他辩称女方未传达拒绝之意,暗指对方主动献身,高院将他判刑4年,他提上诉后,正由最高法院审理中。受到这件终审法院最新裁判意旨影响,「豆导」性侵案,未来是否也有相同的裁判结果,深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