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女遭迷奸求偿 李宗瑞再判赔200万
「淫魔富少」李宗瑞性侵偷拍案,二审被判刑30年,另需赔偿17名被害女子共2745万元,其中最高判赔被害人230万元;而第18名被害女子也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今天(14日)判决李宗瑞应赔偿200万元。
民国98年(2009)起,李宗瑞涉嫌在夜店把妹「捡尸」,对知名艺人、模特儿、通告艺人等34名女子下药性侵偷拍,检方起诉具体求刑30年,一审时,台北地方法院依9个乘机性交罪,判刑18年6月,15个妨害秘密罪判刑3年10月,另恐吓判拘役判40日,并要赔偿12名被害人共1435万元。性侵21人部分则判无罪。
二审时,台湾高等法院认定李宗瑞对20名女子犯案,依强制性交、乘机性交、妨害秘密罪,判刑79年7月,不过,依法执行上限最高只有30年,恐吓罪部分无罪,另判赔偿17名被害人共2745万元,最高判赔被害人230万元。此案经上诉,现正在最高法院审理中。另外,高院就5个因偷拍所犯的妨害秘密罪,裁定合并执行3年2月,最高法院驳回李的抗告,须入狱服刑。
民事部分,第18名女子控告遭李宗瑞性侵偷拍,求偿200万元。女方指出,她喝下李给她的一杯水后就不省人事,直到李被侦办此案,她才知道被偷拍照片和影片,李则辩称影片无法证明他下药,且事后2人共餐。
女方则说,她醒来发现自己没穿衣服,李宗瑞只穿内裤坐在电脑桌前,并问她是否要出去吃饭,她因害怕想离开才答应,且李指她在床旁尿尿,威胁要告诉别人这件事。法官根据勘验光碟内容,显示女方与李性交时闭眼不动、发出鼾声,认定李未经女方同意性交,又偷拍过程,造成女方难以回复的重大损害,高院判决李应赔200万元给女方,全案可上诉。总计李宗瑞因偷拍案被判赔29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