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手坐牢前先强制工作3年 李茂生:早证明没改善犯罪人功能

台湾诈骗案件猖獗,图为车手取款画面,与本案无关。(图/资料照/记者林悦翻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中地方法院日前以《组织犯罪条例》,将曾姓男子的诈谝集团的4名成员判刑2年6月至5年不等徒刑,执行前需要强制工作3年,并没收犯罪所得,此判决也创下台湾首例,不过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认为,「强制工作这个保安处分,用中国用语而言,就是所谓的劳改。早就被证明根本都没有改善犯罪人功能。」

判决书指出,曾姓男子(25岁)2017年5月14日晚间,在脸书上看到一则「轻松工作、薪水高、可晚上兼差」的广告,透过脸书向暱称「细汉仔」的男子联系后,隔天就与朋友古姓(31岁)、黄姓(23岁)和苏姓(29岁)男子一起加入诈骗集团,接着由「细汉仔」指挥领款,以提领金额的1%做为报酬,陆续诈骗39名被害人,得手319万9000元新台币

警方在同年5月在曾姓男子等4人拘提到案,4人都坦承有帮诈骗集团领款,因此遭到台中地检署起诉。台中地院审理时,法官依2017年4月21生效修正后组织犯罪条例和加重诈欺罪嫌判决,曾男犯21罪行,判5年、犯罪所得3.3万元没收;古男犯9罪,判3年、犯罪所得9000元没收;黄男犯5罪,判2年6月、犯罪所得1.9万元没收;苏男犯13罪,判4年、犯罪所得5500元没收,且4人执行前应先入适当工作场所强制工作3年,此判决也创下台湾首例。

不过李茂生28日在脸书分享相关新闻连结并写道,强制工作这个保安处分,以中国用语而言就是所谓的劳改,「早就被证明根本都没有改善犯罪人的功能,其本质仅是单纯附加恶害的刑罚。而刑期越重,受刑人无法更生一事,也是刑事政策不争事实。」而台湾的强制工作场所不收「流氓」后,几乎都无法运作了。

李茂生也提到,「如今在组织犯罪条例的加持下,这个令人诟病的保安处分,又获得了新生。真的好悲哀。」

▼图为10名台籍车手在新加坡落网,专骗马来西亚华人共得手4.4亿。与本案无关。(图/资料照/记者柳名耕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