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奖条例修法独厚商人
过去十多年来,一直有国内收藏者、画廊与协会游说文物、艺术品财产交易所得减税,但修法提案屡不得其门而入。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本次行政院修正《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不仅文物、艺术品交易所得减税规定嚣嚣然入法,更被排定为立法院本会期的优先法案。未来若在含混茫昧下照案通过,将成为羞辱租税公平的永久烙痕,其谬犹过于臭名昭彰的2009年《遗赠税》修法。
我国所得税设计采综合课税,以达「量能课税」、使高所得者负担较重的税负,「损有余以补不足」。行政院《文奖条例》修正草案新增文物、艺术品财产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规定,固定以成交价格之1.2%为「有效税率」,破坏所得税量能课税精神,衍生图利富人的疑虑。
最耐人寻味的是,《文奖条例》减税适用于交易文物、艺术品的个人收藏者、艺廊与拍卖行(以下称「艺术商」)所赚取之「财产交易所得」,却不适用于创作艺术品的「艺术创作者」所获取之「执行业务所得」。兹举同样售出一幅10万元的画作为例,说明修法将造成的税负差异。
对于艺术商,修法通过后根据成交价6%设算之财产交易所得为100000×6%=6000元;按20%的税率,所需缴纳的所得税负为6000×20%=1200元。对于艺术创作者,根据财政部公布画作费用率为30%设算,执行业务所得为100000×(1-30%)=70000元;按综所税5%至40%的税率,所需缴纳税额为3500至28000元。因此,艺术创作者设算之所得约为艺术商之12倍;所需缴纳税负约为3至23倍。如此独厚商人的课税方式,有如惩罚艺术创作!
许多文物、艺术品价格昂贵,其买卖与交易集中于少数的超级富豪,1.2%的有效税率有如替富人量身打造避税工具,「损不足以奉有余」。此外,本次修法还有暗渡陈仓的嫌疑。
根据统计,我国文物、艺术品交易市场中,艺廊以展览形式买卖之营业额向来大于拍卖。根据行政院会通过的条文,租税优惠范围包括文物、艺术品之展览与拍卖。换言之,所有次级市场交易皆可适用。然而截至目前为止,所有的讨论不论是媒体或是立院政党协商都仅提「拍卖」,绝口不提规模更大的「展览」,有心者是否刻意忽略展览,夹带闯关更大的减税利益?
本次《文奖条例》修正,满朝上下一厢情愿,硁硁然自称减税能驱使佳士得、苏富比等知名国际拍卖品牌来台设点。文化部不思如何创造台湾文物、艺术品的价值,发掘台湾市场在文物、艺术品交易不可被取代的优势,却猛打减税牌,是误入歧途;财政部不能抵抗利益团体的压力,弃守税制专业,是自暴自弃。政治若使文物、艺术品成为赤裸裸的租税套利工具,实乃贼毁戕害文化与艺术。(作者陈听安为国立政治大学名誉教授、陈国梁为国立政治大学财政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