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增修条例三读 协商难上难
2016年台湾曾派代表团赴大陆进行协商,强化电信诈骗追赃措施。(新华社资料照片)
今年3月,陆委会主委陈明通讲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之3修正草案。(本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会5月31日下午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条文,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协议,应在开启协议前、完成协议草案后经过国会「双审议」,最后并举办全国性公民投票通过后,才能签署、换文,由总统公布生效。条文也明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
三读通过的条文明定,涉及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议题之协议,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经立院审议通过后,始得开启协商;为充分落实国会监督精神,负责协议机关提出缔结计划,经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与出席委员3/4同意,才能开启签署协议协商。
条文明定,负责协议的机关,应依缔结计划进行谈判协商,适时向立院报告;若立院判断双方已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1/2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行政院判断双方谈判协商已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应终止协商,并向立院报告。
草案须3/4立委同意
等完成谈判协商后,应在15日内报请总统核定,核定后15日内行政院应公开协议草案完整内容,函送立院审议,报告协议过程,并再次作成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立院应举行听证。
同时,协议草案经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同意,再由行政院将协议草案连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书交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且获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即为协议草案通过,最后经负责协议机关签署、换文后,呈请总统公布生效。
与监督条例成双轨制
先前陆委会送抵立院书面报告称,目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条文中曾提及政治议题协商,但尚未制定严谨的监督机制;两岸政治议题具有宪政及重大政治影响性,不同于经济性、事务性、功能性的一般协议,法制上对于两岸政治协议的处理程序,须有更严谨的规范,且须寻求更高的社会共识,否则在台湾内部会带来更多争议与纷扰。
陆委会称,未来两岸洽签政治议题协议,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处理程序,一般性协议则适用《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的处理程序,双轨制下两者相辅相成,没有重复规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