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二二八条例修正 受难赔偿申请期限再延4年

▲立法院长苏嘉全。(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落实转型正义再下一城!立法院26日三读通过「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修正案」,修正重点包括赔偿资格受难者扩增到受难者「或其家属」。此外,受难者或其家属在给付赔偿金期限届满后,因故未申请赔偿金,再延长4年。

三读通过的第二条条文明定,受难者或其家属在给付赔偿金期限届满后,因故未申请赔偿金,再延长4年。第八条条文明定,因二二八事件所导致死亡、失踪、受伤或失能者,可获赔偿金。

国民党立委廖国栋表示,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时期造成台湾许多人才丧生,受难者的土地财物政府没收、侵夺;因此政府有义务对受难者提出的财产返还申请负起举证责任,若经查证属实,须将土地或财物还给受难者或家属。但提案经表决后未通过。

法案读后,廖国栋上台批评,民进党反对此项提案,就是「打假球」、「精神错乱」,转型正义的推动,不该有政党人民区隔,民进党处理政党不当财产手段凌厉,无助于促进社会和解,如今谈二二八事件,希望政府能秉持同等标准来执行。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上台发言时则说,《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是《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的一环,因为除了二二八事件外,政府还要处理白色恐怖时期、美丽岛事件等威权时代不公不义事件,对于受难者的不动产损失,都已列入促转条例,通过的附带决议,要求内政部在两个月内,针对二二八事件被没收的财产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