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补偿申请期限 延至2025年6月底

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传染病防治法自1999年6月起,历经12次修正,最近一次为2019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在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在中国现踪之后,疫情随即蔓延全球,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告为「国际关注的紧急公共卫生事件(PHEIC)」,我国于2020年2月25日制定公布「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提供政府机关采取相关防疫作为之法律依据,及时防范及阻绝疫情。

据特别条例规定,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及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之家属,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接受隔离者、检疫者未违反隔离或检疫相关规定,从接受隔离或检疫之日起至结束之日为止,这段期间得申请防疫补偿,但有支领薪资或依其他法令规定性质相同之补助者,不得重复领取。前项防疫补偿之申请,自受隔离或检疫结束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有鉴特别条例今年6月30日施行期间届满,确保符合申请防疫补偿要件而未申请者的权益,因此提出修法,将该防疫补偿之短期消灭时效延长至特别条例施行期间届满后2年期间之末日为止,等于2025年6月30日前仍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