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申请时限二年 需注意

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因保险契约所生之权利,自得为请求之日起,经过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交齐证明文件后,于约定期限内给付赔偿金额;如未约定期限者,则应于接到通知后15日内给付之;保险公司如因可归责于已之事由,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付理赔金者,尚须再给付迟延利息年利1分。

安达人寿表示,理赔申请卡关常见三大主因不外乎理赔资料或文件不齐全、申请保险理赔与保障项目不符合,及忽略保险理赔申请相关规范。加上国民手中多有数张保单来看,也要留意不同保险公司的类似商品,对理赔检附文件的规范可能有所不同。

寿险业者举例,每家保险公司对于医疗收据「正本」、「副本」的要求不一样,这会影响民众同一事件能否向两间保险公司同时申请。因为正本只有一份,如果买了不同保险公司的类似保单,都只接受正本申请,那么保户就只能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遇到这种情形的话,建议可以选择理赔金额较高的一方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