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保单」保户注意!申请理赔前 专家吁须搞懂3观念

▲「防疫保单保户注意,专家呼吁在申请理赔前吁须搞懂3观念。(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新冠疫情(COVID-19)自今年5月升温,确诊人数居高不下,导致医疗量能持续紧绷,「防疫保单」也纷纷放宽理赔认定,但台湾保险法》权威刘北元提醒保户,疫情紧张,若不幸确诊,别急着在疫情期间联络保险业务员办理理赔,避免成为疫情扩大的破口,只须建立3大基本法律观念,就不怕权益受损。第一,理赔请求权时效有两年;刘北元表示,有关保险契约的理赔请求权时效,按照《保险法规定为2年,起算时间点是从「得为请求」开始起算,而所谓「得为请求」,一般来说是指受益人能够行使请求权的状态,例如终身寿险的受益人理赔权利,就是从被保险人身故后开始起算2年时效;如果在疫情期间,被保险人确诊后可能在加护病房插管治疗,能不能等到被保险人病况转好可以与外界联系言语时,才开始起算?刘北元认为,这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很多的讨论,不过在法院实务上,最高法院比较倾向于不会延后起算,目前法院把这种因为疾病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归类为「事实上的不能行使」,这并不会影响请求权时效的起算点;所以,防疫险相关给付的理赔请求权,理论上会在各该事故(隔离、确诊、住院等)发生后就开始起算。第二,染疫身故「保险给付按民法规定办理继承」;在理赔请求权的归属方面,刘北元表示,防疫保单虽各有不同的给付,包括隔离补偿、确诊补偿、住院日额及疫苗不良反应等,不过似乎都是以被保险人为保单受益人或请求权人的设计

若被保险人为保单受益人或请求权人,一旦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果还有未请领的防疫保单的保险给付,恐怕会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这就应由民法继承篇上所规定的继承人来继承。第三,防疫保单「不能延后」理赔请求权起算时点;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身故后2年,才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有投保「防疫保单」,刘北元指出,虽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理赔请求权的时效起算点是从上述的「得为请求」状态发生时开始起算,但《保险法》也同时规定了几种时效起算的例外状况,其一,就是保单的利害关系人(例如受益人)不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而出现这种疏忽是不能归责于保单的利害关系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保单理赔请求权时效就会从利害关系人得知事故发生时开始起算。因此,刘北元强调,「防疫保单」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自己居多的情况下,多数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都还活着,此时理赔时效就已经开始起算,「纵使还来不及请领就身故,继承人也不能因为不知道被继承人(被保险人)有投保防疫保单,而进一步主张理赔时效还没有开始起算」。虽然防疫保单的理赔申请时效无法延后,但由以上3个问题的说明可知,防疫相关保单的理赔时效有两年,即使有隔离或住院等情况发生,被保险人也千万不要急着在疫情期间联络业务员办理理赔,因为这不但在时间上毫无急迫性,更可能造成疫情扩大的风险,应该等到疫情过后再检附相关资料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