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18年!政院通过「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 保障艺文工作者
▲行政院通过「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主要新增保障艺文工作者权益、增订有关艺术品交易租税改善机制。(示意图/记者李毓康摄)
「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法规自民国91年6月修法后,18年来未变动,而为了因应社会变迁、文化治理思维翻转及文化多样性发展,并配合去年《文化基本法》公布施行,文化部去年6月起推动「文化艺术奖助条例」草案修正,今(26)日行政院于院会通过该修正草案!主要新增保障艺文工作者权益、增订有关艺术品交易租税改善机制,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今(26)日院会通过文化部拟具「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文化部表示,自民国108年6月规划及推动「文化艺术奖助条例」草案修正,相较现行条文,除依现行立法体例,整并属给付行政处分之程序规范条文,又考量立法意旨并非仅限于奖励与补助,朝积极扶持文化艺术工作者及事业,促进文化艺术永续发展,一并修正名称为「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共计34条条文。
文化部指出,本次修正法案重点,新增「权益保障」专章,配合《文化基本法》第20条规定,增订促进文化艺术工作者加入劳工相关保险之辅导措施;厂商办理政府机关等之艺文采购,应为其未能投保职业灾害保险之直接劳务提供者,投保商业保险代之;提供契约指导原则及紧急危难协助之依据等,增进对艺文工作者权益之保障。 而为活络台湾艺文产业市场,增订有关艺术品交易租税改善机制,首先,文物或艺术品透过展览、拍卖活动交易之财产交易所得采分离课税方式,税率按成交价额之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其次,来台参展或拍卖之文物、艺术品进口,可提供书面保证时免预缴税款保证金。期盼积极打造艺术品交易的友善环境,期待以上两项租税改善措施,能更加活络台湾艺文产业市场,进一步成为亚洲及国际艺术品交易的重要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