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坪/严打日租套房 旅客住宿平价小确幸也没了?

▲若消费者确实有选择日租套房住宿需要,政府该做的便是在法制面上以最适当的方式规范日租套房,不影响旅客的住宿选择权。(图/视觉中国CFP)

根据媒体报导交通部观光局拟修正发展观光条例,对于刊登非法日租套房的网站,不仅可以连续处罚,甚至可以阻断特定网站的IP位置。NCC主委就此也特别在脸书上说明,在技术上,IP address blocking阻断与DNS name server停止解析或网页移除,是三个不同层次的事情,不仅管制上必须有明确的作用法,相关立法也应该符合比例原则。

本次争议的根源,其实并非仅涉及管制方法如此单纯,而是政府在心态上究竟如何看待日租套房此一问题。回到法律层面而言,由屋主或对房屋具有使用管理权能的人,把房屋或房间短期租赁给第三人作为住宿或休息使用,两者之间所成立的短期租赁法律关系,也就是一般所俗称的「日租套房」。

日租套房除了在我国广受自由行背包客的青睐,近年来也在日本、澳洲及欧美地区迅速窜起。之所以会兴起此种现象,除了因为网路科技发展迅速、用小钱享受CP值高的庶民经济观念兴起,以及共享经济模式逐渐被越来越多人接受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不少消费者确实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想要在旅游观光时能够有一个交通便捷,但是住宿费用相对低廉的栖身之所,因此选择入宿日租套房。

以外国法制为例,各国为了区分短租住宅旅馆民宿的不同,大多会对于可以出租的期间设有上限,例如阿姆斯特丹、伦敦、旧金山及洛杉矶,都分别规定一年内的出租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90日或180日。

当然,旅游住宿涉及消费者权益及安全(包含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所以日租套房不可能以契约自由为理由,即主张可以不受法律拘束,反而正应如同旅馆和民宿业者一样,受到法律适当合理的规范。

举例而言,如果是经营民宿,根据民宿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具备一定的消极资格条件(例如曾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或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规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即不得经营民宿);而且必须取得民宿「登记证及专用标识」,方得营业

此外,民宿管理办法对于如何保障消防安全,亦设有明确详细的规范,包含「每间客房楼梯间、走廊应装置紧急照明设备」、「须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于每间客房内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有楼层建筑物者,每层应至少配置一具以上灭火器」,使旅客的居住安全可以在法律规范下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

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2条规定,可以合法提供旅客住宿服务者,目前仅有「观光旅馆业」、「旅馆业」,以及「民宿」三种型态。交通部及内政部亦曾分别以函释表示:「以不动产租赁方式经营,提供旅游、商务、出差等不特定人有日或周之住宿或休息事实而收取费用营业者,核属旅馆业务之营业行为,应依法取得旅馆业登记证,始得经营」(参照交通部99年12月29日交路字第0990012444号函、内政部104年3月13日内授营建管字第1040804492号函)。

日租套房并非毒品、枪械或伪禁药法理上并无应一律禁止的必要,国外对于日租套房也是采取透过立法规范,而非完全禁绝的管制方式。因此,对于日租套房的卫生、消防、逃生等相关事项,如何根据其特性加以适当规范(例如民宿适用「民宿管理办法」、旅馆业适用「旅馆业管理规则」、观光旅馆业适用「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以及是否采取申请许可制、每年最长租赁期间为何、如何由政府或第三公正单位建立公开透明的评鉴制度,乃至于要求业者必须投保责任保险、由主管机关定期至实地勘查等等,都是立法者可以进一步思考并采取适当规范的管制方式。

发展观光条例于90年修法时,曾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及发展观光的实际需要,将民宿纳入法律加以规范,且基于民宿的特性,进一步制订「民宿管理办法」。消费者确实有选择日租套房住宿的需要,那么政府真正应该做的是如何在法制面上以最适当的方式规范日租套房,并且确实执法、有效管理,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安全,而不是不断加重罚则,甚至是连带处罚的方式,剥夺消费者对于旅游住宿方式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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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坪,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律师研习所讲师,台湾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台北市政府国赔委员、诉愿委员、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