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翻修!《文奖条例》三读通过 保障艺文工作者

▲《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修正三读通过文化部李永得:迈向艺文治理新里程。(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林育绫/综合报导

立法院今(30)日三读通过修正《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由于该法自2002年修正后,近20年来未变动,如今通过修法符合当现代艺文风潮文化部长李永得表示,文奖条例的三读通过,对我国下一阶段文化艺术发展具创新突破性意义,除了进一步完备现行文化治理法规体系,更是具体回应各界对于政府扶持文化艺术工作者事业,促进文化艺术永续发展的社会期待。

文化部表示,文奖条例自1992年公布施行以来,除了2002年修正公共艺术相关条文外,至今未曾修正,本次除修正法律名称为《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修正重点包括增修现行文化艺术事务范畴,以符合当现代艺文风潮。

基于保障艺文工作者原则,增订协助艺文工作者参加现行劳工相关保险、强化职业灾害保障、急难协助,以及制定契约指导原则、劳动资讯宣导法律咨询规定。整备文化环境理念下,增订艺文体验社区营造、文化传播、文化科技、文化观光文化交流,以及业务委托艺文中介组织等相关规定。

此外,在租税优惠议题上,有关文物艺术品交易,由现行以成交价格扣除成本后的所得额,并入当年度个人综所税依5%至40%税率课征,修正为交易所得并得采分离课税,税率按成交价格之6%为所得额,依20%税率扣取税款(即实质税率1.2%);其余则包含扩大捐赠政府有形文化资产抵税适用范围,以及参展或拍卖之文物、艺术品经第三方保证可免预缴进口税款保证金等。

文化部表示,为因应修正条例公布施行,文化部将持续与相关部会、地方政府及民间共同努力,除同步启动「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施行细则」、「公共艺术设置办法」、「文化艺术采购办法」等授权子法的修订作业;同时,配合权益保障专章及租税优惠措施条文,将就艺文工作者劳动权益、订定艺文工作者契约原则、智慧财产权相关保障、文物或艺术品之财产交易所得分离课税实行机制,增订相关授权子法与行政措施,期盼尽速落实各项奖助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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