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基本生活尊严 该是总统心中最软的一块

纳保法施行细则对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计算方式,限缩了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保障范围,尤其是单身小家庭可能无法享受立法美意,且有逾越母法之嫌。(图/Pixabay)

文/朱林

财政部的税改,引发一连串的讨论。去年底实施的《纳税者权利保护法》第4条指出「纳税者为维持自己及受扶养亲属享有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不得加以课税。」若能落实,实为人权之一大进步。

然财政部依主计处公布的「最近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6成换算,得到今年5月申报综所税时,每户所得总额,可扣除每人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总额16.6万元,即政府认为,国民在食、衣、住、行之基本生活须求为每月13,833元。

姑且不论这样的基本生活费是否足够,更离普的是财政部片面解释16.6万元尚须减除免税额扣除额薪资特别扣除额后,如有剩余才可额外减除。如此做法,在单身受薪之申报户,有配偶、双薪而无其他抚养亲属之申报户,夫妻、双薪且扶养二子情况,皆未享额外减除额。

财政部上述片面解释最大的谬误,在于将扣除额及薪资特别扣除额视为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但扣除额(无论是用标准扣除额或列举),并非「食、衣、住、行」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由列举扣除额含捐赠、保险费灾害损失等非基本生活费即可清楚得知;而薪资特别扣除额更只是赚取薪资收入之成本费用,显非基本生活费。

免税额才是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概念,故《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应将107年的免税额至少从8.8万元提高至16.6万元。且16.6万是最低生活费用,而非平均生活费,为何人民维持符合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是用平均生活费,而是用最低生活费用(约平均生活费的6成)计算?看来,财政部是要每个台湾人民的生活赤贫一点吧。

小英总统看到如此,心不痛吗?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88论坛粉丝团按个赞!

作者朱林,执业会计师。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本报有删修权。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