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一牛奶大王不想开发票 最高行政法院判不准

▲台一牛奶大王败诉定谳,再不发票就得受罚。

生活中心综合报导

台湾大学对面的台一牛奶大王因生意太好,被国税局要求开发票,业者不愿配合提起诉讼。最高行政法院11日判决台一败诉定谳,业者再不开发票将开罚。

台一牛奶大王原本是免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业人」(每月营业额20万元以下),但随着知名度逐渐增加,生意规模部断扩大,国税局查核后认定每月营业额180万元,要求从去年7月1日起使用统一发票。业者不服国税局认定,打起行政官司。去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台一败诉,业者仍不愿开发票,持续提起行政诉讼。

国税局表示,依营业税法相关规定,所谓小规模营业人,是指规模狭小、交易零星且每月销售额未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的营业人,台一明显不符合规定,其营业性质能力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稽征机关能自行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以维租税公平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关于营业人是否使用统一发票,应由主管稽征机关依实质课税原则查明营业人实际营业情形后核定营业金额,并非由营业人自订立营业额才决定是否开发票。判决书指出,国税局经过调查与实际探访发现,从2010年10月起,业者每月营业额高达180万元,远远超出规定的20万元,核定台一牛奶大王使用发票并无违法

最高行政法院11日驳回台一牛奶大王的上诉,全案定谳,台一必须依规定开发票,若持续不愿配合将依法开罚。对于被判处败诉,业者仅表示将来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并没有多作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