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 ! 受刑人在监投票争议 最高行政法院开庭审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准许受刑人狱中投票,选委会不服提抗告,图为台北看守所。(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诉讼确定前,应先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他投票,桃园市选委会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创首例,14日上午10点将开庭审,进行准备程序。

林姓男子遭判刑定谳入狱服刑,2019年12月他把户籍迁入桃园市龟山区宏德新村2号的台北监狱,设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将逾4年,他主张在国内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选举投票日时,仍在监执行,他是户籍在台北监狱的选举权人,依法可参与投票。

他说,先前无法实际在狱中行使投票权,因此委由监所关注小组要求中选会、桃园市选委会在北监设投票所,但对方今年3月分别回复,指他户籍已迁至监所,在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监所戒护收容人外出到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务部权责。

桃市选委会及中选会表示,如果在监所内设投票所,属特设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在监所特设投票所,应该要有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林男认为,明年投票日他仍难以行使投票权,因此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北高行政法院由审判长萧忠仁及法官林秀圆、罗月君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宪法保障的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符合法定资格的选举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中参与投票,以具体实现宪法揭示的民主原则。

合议庭表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监禁期间,虽人身自由及附带的居住、迁徒等权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选举等基本公民权,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并无二致。

合议庭认为,1名选举人投票所需时间不过数分钟,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费时查证,整体投票所需时间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时的戒护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的维护,可请求其他机关与警察机关协助处理,并无窒碍,外部监督部分,也可运用科技设备方式辅助,因此裁准林的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