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在监投票 法院准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准许受刑人狱中投票。图为台北看守所。(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裁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诉讼确定前,应先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他投票,这是台湾司法首件准许受刑人狱中投票的裁判案例。

中选会表示,将与桃园市选委会依法提起抗告,并召集各相关单位研议因应措施。矫正署回应,本案尚未最后决定,所属矫正机关是否设置投票处所,将待法院最后裁判结果再行处理。截至11日,矫正署所属监所有5万898名收容人。

尚未最后确定 中选会将提抗告

据了解,受刑人服刑时,原本户籍一定要设在狱所,2014年修正「矫正机关收容人户籍管理要点」,不再强制设在狱所。目前设籍在监所的收容人约1000多名,其中有些人服刑前原本在外租屋,入狱服刑后,房东要求迁户籍,最后只能迁到监狱,有些是受刑人把户籍迁到监狱,未来这些受刑人投票问题,也是另一项争议。

法界人士指出,抗告不停止假处分执行,最高行政法院是律审不开庭,最快半个月就会结果出炉,桃园市选委会提抗告外,也可着手进行投开票所设立规画,为北监内有投票权的238人造册。

林姓男子遭判刑定谳入狱服刑,2019年12月他把户籍迁入桃园市龟山区宏德新村2号的台北监狱,设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将逾4年,他主张在国内继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选举投票日时,仍在监执行,他是户籍在台北监狱的选举权人,依法可参与投票。

争取投票权 受刑人提行政诉讼

他说,先前无法实际在狱中行使投票权,因此委由监所关注小组要求中选会、桃园市选委会在北监设投票所,但对方今年3月分别回复,指他户籍已迁至监所,在户籍地投票所投票可能方式,包括由监所戒护收容人外出到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务部权责。

桃市选委会及中选会表示,如果在监所内设投票所,属特设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在监所特设投票所,应该要有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林男认为,明年投票日他仍难以行使投票权,因此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北高行政法院由审判长萧忠仁及法官林秀圆、罗月君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宪法保障的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符合法定资格的选举人,都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中参与投票,以具体实现宪法揭示的民主原则。

合议庭称 宪法保障人民选举权

合议庭表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监禁期间,虽人身自由及附带的居住、迁徒等权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选举等基本公民权,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并无二致。

合议庭认为,1名选举人投票所需时间不过数分钟,受刑人身分已十分特定,毋庸费时查证,整体投票所需时间不多,可得控制,受刑人投票时的戒护措施及投票所安全秩序的维护,可请求其他机关与警察机关协助处理,并无窒碍,外部监督部分,也可运用科技设备方式辅助,因此裁准林的声请。

本案审判长萧忠仁,去年底审结另7名受刑人声请参与公投的行政争讼案件,当时就在裁判理由指出,受刑人纵因监狱服刑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仍应可戒护前往指定之投票所投票,但因7人只是对中选会提告,没对县市选举委员会,因为「告错对象」,裁定驳回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