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受刑人是否可在監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明天開庭

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明年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12日裁准在监狱设置投票所,并以7千字新闻稿说明理由,将成为全国首件监所受刑人投票案例。桃园市选委会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明天上午10点将开准备程序庭。

林2019年12月户籍迁入台北监狱,北高行认定是选举权人,而宪法保障的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监禁期间虽限制人身、居住、迁徙自由,但选举等其他基本公民权利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并无差别。

北高行表示,林过去4年来因现行法制无法以投票为由外出,监所内又未依规定设投票所,导致他实际上无法行使投票权,桃园选委会虽称受刑人可依外出规定申请出来投票,但依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为强化就业职能或技能,与行使投票权无关,且得符合「在监执行逾3月」与「行状善良」或「具特殊才艺或技能」的要件;然而,受刑人即使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权,国家应以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权。

判决一出,影响层面相当广,在花莲监狱服刑的赖姓受刑人也认为受刑人无法参与明年「二合一」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投票,提行政诉讼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北高行也在本月6日裁定花莲县选委会应于诉讼确定之前,于监所内设置投票所供赖投票,成为第二例。

林姓受刑人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明年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12日裁准在监狱设置投票所。桃园市选委会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明天上午10点将开准备程序庭。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