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真的不能投票?他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8日開說明會

林姓受刑人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于总统大选时,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被拒绝,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园选委会应在诉讼确定前于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适当方式,供林行使投票权,桃选会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废弃裁定。林向宪法法庭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8日下午将举行说明会。

说明会的举行方式,待大法官下周开会讨论后确定。

明年1月13日将举行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而林在台北监狱服刑中,并在2019年12月将户籍迁入监狱,林委由监所关注小组要求中选会、桃园选委会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但被回复监狱设投票所属于「特设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在监狱特设投票所应要有明文规范,避免争议。

林认为明年大选仍难以行使投票权,提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北高行认为宪法保障的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监禁期间虽限制人身、居住、迁徙自由,但其他基本公民权利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没有差别。

北高行指出,林过去4年来因现行法制无法以投票为由外出,监所又未依规定设置投票所,导致他实际上无法行使投票权。桃园选委会虽称受刑人可申请外出投票,但依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外出制度是为强化就业职能或技能,与行使投票权无关,且须符合外出要件,然而受刑人纵使不符要件仍享有投票权,国家应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

北高行认为选罢法明文要求桃园选委会在选举人设籍地机关设置投票所,台北监狱就是政府机关,在监狱设置投票所符合选罢法规定,且法律未区分选举人身分,若受刑人遭到排除,形同剥夺在籍选举权,违反平等原则。

桃选会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1月16日废弃原裁定,并驳回林的声请,确定不用在监所设置投票所。林不服,已向宪法法庭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

林姓受刑人为了争取投票权,已向宪法法庭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8日下午将举行说明会。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