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日本日立暂停召开股临会假处分声请

日立制作所及永大公司派日前提出公开征求委托书名单,日立制作所及永大两公司本周一(25日)提出征求6席一般董事、各3席独立董事名单,市场派则提出4席一般董事、4席独董名单。

永大独董陈世洋接获台湾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通知,法院驳回日立制作所理由有4:

1、独立董事依公司法第220条规定召集股东会,除于形式上观之,有明显违法或权利滥用情事者外,不应仅凭揣测独立董事召集股东会可能发生之状况,即要求预先制止而为干涉。

2、公开收购事涉公司、股东权益重大,永大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取决于各股东理智判断及自由意志,未能迳以108年4月18日股东临时会之召开,遽认对永大公司及股东权益即有何急迫危险。

3、108年4月18日股东临时会改选永大公司第19届董事及独立董事之结果为何?台湾日立公司公开收购之成败为何?均属未定,故日立公司及台湾日立公司之损害及危险未立即发生,而达重大及急迫。

4、陈世洋通知召集股东临时会之时间为108年2月27日,台湾日立108年3月6日延长公开收购时间至108年4月22日,足征台湾日立公司延长公开收购期间时,已可预见公开收购期间届满日与股东临时会召开日期相近,可能发生公司经营权更易之情形,故日立公司及台湾日立公司主张之危险系因其自己之行为所致,难谓有保护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