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声请停止执行驳回确定 股临会明将召开

大同公司派声请停止执行,阻挡市场派申请的股东临时会,最高行政法院今驳回确定。(黄捷摄)

大同市场派召集的股东临时会明(21)日登场,公司派为阻止股临会,对经济部提起行政诉讼,并声请停止执行,遭台北高等法院驳回。公司派不服抗告,但最高行政法院完全认同北高行见解,赶在最后一刻裁定驳回,股临会明确定会召开。

大同今年6月30日召开股东常会董事长林郭文艳在指示扣除28户约53.32%股份的股东表决权。遭扣除表决权的市场派欣同、新大同向经济部申请召集股临会,经济部认为林郭违法,准许在10月21日举办股临会。

公司派上月8日声请停止执行,主张郑文逸炒股案已遭台北地院判刑,郑又是欣同、新大同实质掌控人,经济部准许召开股临会,无异是鼓励经济犯罪,且违背《公司法》相关规定

北高行认为,大同董事任期为3年,2017年5月11日股东会选任的董事任期已届满,经济部又认为6月30日的改选违法而不予登记,因此有召开股临会选举的急迫性;股临会还没召开之前,由谁取得经营权仍未知,大同主张会造成的损害只是「臆测」。

北高行并指,经济部同意召集股临会属「中立价值」,若股临会程序违法,可提民事回复原状诉讼,造成的损害也可以金钱赔偿,不符停止执行要件,故裁定驳回。

大同不服抗告,但最高行不仅完全认定北高行的裁定理由,更加码补充指,停止执行的司法程序,不宜审查处分的违法性,因此,在本案诉讼未判断之前,除非原处分的违法性不须调查,一看就知道违法,才可准予停止执行。

最高行认为,大同、经济部双方在本案诉讼中的攻防内容,各有各的道理,难认有明显违法疑义;而股临会的规定,主要在抑制大股东滥权危及公司营运或损及其他股东利益本质上是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机制,经济部同意召开的处分,本身并不会造成损害,遂认定大同上诉无理由,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