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派再出招!声请经济部停止市场派召开临股会

▲大同公司董事长林郭文艳。(图/记者陈心怡摄)

记者陈心怡/台北报导

大同经营权之争持续延烧,以欣同及新大同为首大同市场派,获经济部条件核准召开股东临时会,并敲定10月21日全面改选董事,公司派也出招捍卫经营权,昨(8)日就经济部依《公司法》173条第四项核准市场派召开临股会处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声请状

大同不满经济部依公司法173条第四项核准大同股东临时会的处分,8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声请状。大同表示,经济部原处分准许召开之理由违背公司法第173条第四项要件及经济部既有自订函释原则破例特准少数股东,在公司董事会顺利运作情况下,自行召开临股会。

大同指出,台北地方法院109年8月24日发布新闻稿,以共同犯违反证交法重判郑文逸13年6个月。欣同及新大同公司为郑文逸所设立及实质持有与控制的公司。欣同及新大同两公司是郑文逸炒股的法人群组,是交易中枢之一。该二公司所持有大同股票是郑文逸的犯罪所得,若经济部核准其召集临股会,无异承认炒股被告郑文逸得续保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并以该等股票赃物行使股临会召集权、主导董事提名与改选,欲取得大同经营权,遂行其犯罪计划。法院如此重判,经济部若维持原处分,无异是在鼓励经济犯罪。

大同表示,大同严正呼吁经济部应撤销原核准欣同、新大同召集临股会的处分。基于相同理由事证,大同已向行政院诉愿委员会递送申请停止执行声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