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发声明 吁请经部撤销欣同及新大同召开股东临时会

大同表示,大同一向重视所有股东权益,亦尊重小股东经合法申请,有召集临时股东会权利。但本次经济部核准新大同与欣同召开临股会有二大问题。首先是大同董事会顺利运作,二公司却以公司法173条第4项申请,经济部核准,是不符原法律规定,大同已依法提出诉愿。其次是郑文逸严重违法的炒股已被重判13.5年,郑文逸实际控制的新大同与欣同是其炒股的法人群组,二公司被核准召集临股会,无异承认郑文逸得保有其炒股犯罪所得,并以该股票赃物行使股东会召集权、提名权,对国家法制是个极大的冲击与挑战。大同严正吁请经济部撤回准许二公司召开临股会之原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