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公司派阻股东临时会遭驳确定 股东临时会如期召开

▲大同公司市场派将召开股东临时会,王光祥(左)和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林文渊(右)获得胜利。(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股票上市公司大同公司经营权之争持续发烧,对于经济部准许市场派欣同、新大同等2间公司召开股东临时会的行政处分,公司派不满而向法院声请停止执行,一审驳回公司派请求。公司派抗告二审,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晚间紧急驳回公司派抗告,这部分就此确定,股东临时会21日可以召开。

大同公司在今年6月30日召开股东常会改选董事,但董事长郭文艳迳自删除逾53%股权(53.32%,共1,247,468,097股)的投票权,使市场派提名董事全军覆没。由于投票程序疑似违法,引起主管机关高度关注,大同公司派不理会,以当日改选的董事名单向经济部申请变更董事登记遭拒,林郭也被金管会以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罪」向地检署告发。

市场派向经济部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经济部准许欣同、新大同等2间公司召开。为了阻止股东临时会10月21日召开,大同公司派发动3波诉讼攻击,分别向行政院提出诉愿,另外也向行政法院与地方法院提出诉讼并声请停止执行、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其中市场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的停止执行部分,北高行于10月5日做出裁定,认为公司派并未释明原处分有何紧急情势,且因董事会改选遭经济部认为违法而不予登记,反而有尽速补正、召开股东临时会的急迫性。此外公司派也主张,股东临时会召开后会影响大同员工工作权、商誉、承办政府采购案的资格地位及交易机会,但北高行认为股东临时会尚未召开,这些纯属臆测,最后驳回公司派声请的停止执行。

公司派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北高行的裁定已经将理由叙明,本案并无紧急情事,另外公司派主张召开股东临时会将造成的损害,也无从证明。此外,最高行也指出,本案两造均有所本,难认属于一望即知之具有明显之违法疑义,特别于本件停止执行之声请案件中,更难进行处分违法性之判断。而虽北高行认定经济部处分之合法性可能有疑,但原裁定审认本件未符停止执行之要件,于法并无不合,故仅针对停止执行部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准许,驳回公司派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