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经营权」提告阻召开股东临时会 大同公司派败诉

▲大同于6月30日股东争议后,遭金管会处分,提告阻召开临时股东会也败诉。(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罗志华台北报导

大同因6月30日股东会争议,经金管会处分不得自办股务后,提告声请停止处分败诉,而市场派股东的欣同及新大同,反获得经济部条件核准召开临时股东会,大同公司派为保住经营权,再提告声请停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5日判决败诉,大同再吞一败。

法院认为,欣同及新大同将于10月21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大同在9月8日就向法院声请停止,时间上并无急到需法院裁定停止,且前任股东会董事任期早在5月就到期,现在反而才该赶快选出董事。

另外,临时股东会只是让欣同、新大同参加,选举结果也不确定,大同主张员工工作权、商誉、承办政府采购案的地位,会因为临时股东会而受到损失纯属推测,且就算有损失,也应是能以金钱弥补的范畴,并不会有甚么难以回复的严重后果。

而欣同与新大同的掌控者郑文逸,虽于8月时因炒股遭判刑,但主管机关并没有停止他的权利,大同于6月30日剔除他的表决权,已侵害他的股东权利,金管会因次做出的处分合法,且大同如果一直没选出新董事,对公司经营的危害更大,法院认为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具公益性,判大同声请停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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