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经营权之争 公司派诉愿、行政诉讼齐发
大同公司派日前以郑文逸炒作大同遭台北地方法院重判,郑文逸又是欣同及新大同实质掌控人,如果获准召开股会无异是鼓励经济犯罪为由,呼吁经济部应撤销原核准召集股临会的处分。
不过经济部不为所动,且认为郑文逸炒股案是旧案,不影响欣同及新大同召开股临会资格。
大同日前向行政院诉愿委员会递送申请停止执行声请书,8日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声请,为大同股临会增添变数。
大同指出,经济部原处分准许召开的理由,违背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要件及经济部既有自订函释原则,在公司董事会顺利运作的情况下召开股临会。
况且台北地方法院109年8月24日发布新闻稿,以共同犯违反证交法,重判郑文逸13年6个月。欣同及新大同公司为郑文逸所设立及实质持有与控制的公司。
大同强调,欣同及新大同两公司是郑文逸炒股的法人群组,是交易中枢之一,两公司所持有大同股票是郑文逸的犯罪所得,若经济部核准其召集临股会,无异承认炒股被告郑文逸得续保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并以该等股票赃物,行使股临会召集权、主导董事提名与改选,遂行其犯罪计划;法院如此重判,经济部若维持原处分,无异是在鼓励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