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东会之战1】董事会闹双胞?小股东要向「僵尸」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大同公司经营权争夺战越演越烈!不仅大同公司董事会发生闹双胞争议,还惊传「僵尸」来搅局?6月30日由公司派主导的股东会,因剔除53%以上股东表决权、拒发股东选票、数百黑衣人围场,冲击股东权益,引发社会议论。后来公司派以股东会决议经济部申请变更董事登记遭驳回,市场派则向经济部申请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但这场股东临时会开得成吗?由资深司法记者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昨(6)日邀请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洪国志律师,从《公司法》切入,探讨大同公司经营权之争的死结该如何解?当「僵尸」从大同公司还魂,会产生哪些隐忧呢?

630股东会「违法」 律师:董事会也不存在!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指出,大同公司6月30日的股东会(简称630股东会)和董事会改选「绝对不是合法的」!若市场派要翻盘的话,有两条路法院诉讼或召开股东会。但司法这条路一拖就是三四年,像是2017年的股东会无效诉讼,直到今年董事会都任期届满,但判决仍未定谳。

而如果市场派要召开股东会,目前在《公司法》有:(1)第173条第1项:向董事会申请召开股东会。(2)第173条第4项:向主管机关申请召开股东会等作法

陈彦良教授指出,若由股东向董事会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人们会认为6月30日选出的董事会「违法无效」。

▲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图/行动法庭提供)

律师洪国志引用经济部7月9日驳回大同公司申请董事变更登记的新闻稿,指出如果经济部让大同在6月30日选出的董事会召集股东临时会,「有点自打嘴巴」。因为经济部曾表示,630股东会出席股东「未达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大同公司剔除市场派表决权明显违法。

洪国志律师认为,既然630股东会违法,6月30日选出的董事会就「不存在」。若果如此,目前大同的董事会在《公司法》就「无召集权」,他们无法形成召集股东会的决议。而经济部又同时在新闻稿承诺「先尊重其他股东有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若630股东会选出的董事会并不存在,其他股东要如何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向「董事会」申请召开股东会?

▲ 洪国志律师指出,大同公司董事会有闹双胞的争议。(图/行动法庭提供)

2017董事会死而复活?教授:法律造就「僵尸」!

洪国志律师接着指出,如果6月30日改选的董事会无召集权,无法召开临时股东会,依据经济部的公示登记资料,会产生吊诡的情形。当经济部驳回630股东会的董事变更登记申请,目前在经济部公示资料上,大同公司董事会仍是2017年5月11日改选的董事会。

▲ 洪国志律师指出,依据经济部公示资料,大同公司的董事会仍是2017年选任的董事会。(图/行动法庭提供)

不过,主持人苏位荣表示,其实在2019年10月,台湾高等法院就判决2017年5月11日的股东会(简称2017股东会)决议「无效」,连带当天股东会做出的「董监事选举」决议也无效,惟目前这案子还在最高法院审理,判决尚未定谳。

▲ 主持人苏位荣讲解,大同公司董事会的法律争议。(图/行动法庭提供)

陈彦良教授认为,在这个时间点,大同的状况可能构成《公司法》195条第2项的情形,即当董事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2017年改选的董事任期依法自动「延长」至改选董事就任为止。

陈彦良惊呼,法律居然造就了「僵尸」,旧的董事竟然「死而复活」,宛如「活死人」!如果经济部要命大同召开股东会,会变成命令「僵尸」召开股东会,形成囚犯困境的两难局面

由2017董事会召开股临会?律师:林郭文艳董事长」已解任

对于股东恐怕需要跟「僵尸」董事会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的局面,洪国志律师有不同看法。

洪国志指出,2017年董事会是「僵尸」,已名存实亡,连大同公司都对外公告,目前由6月30日改选的董事会对外行使职权,且董事会在改选后,会要求董事签「愿任同意书」,通常同意书上会注明日期。当新的委任关系存在,旧的委任关系就不存在。董事报酬也不会发给旧任董事会,既然已无委任关系,股东怎能跟旧的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会呢?

▲ 洪国志律师指出,大同公司已公告,由630股东会选任的董事会对外行使职权。(图/行动法庭提供)

其次,旧任董事长林郭文艳已因转让过半股份遭解任。洪国志律师解释,林郭文艳在2017年上任时,持股是一万六千张,但在去年十月,林郭文艳已将持股转让出售两千张,在今年8月4日又转让六千三百张,前后加起来有八千三百张股票被转售。若林郭文艳2017年上任的任期仍延续,是否符《公司法》转让过半,当然解任的事由?如果构成当然解任事由,则2017年董事会的董事长已「当然不存在」!

而依据经济部63年的函释,董事会是合议制,如果要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会,就要向董事会的代表「董事长」请求。「但现在大同有董事长吗?林郭文艳不需要法院或由谁解任,而是她在法律上已经『当然解任』!而当大同已经没有董事长,也没有董事会,要由谁来收受股东请求召集股东会的通知?」洪国志律师表示。

▲ 洪国志律师认为,2017年上任大同董事长的林郭文艳,因转让过半股权依法构成解任事由。(图/记者陈心怡摄)

再者,虽有论者认为,2017年股东会无效之诉尚未定谳,但如果最高法院驳回上诉,也认为2017年股东会无效,则向这批董事会申请召开的股东临时会,是否也会跟着无效?

最后,洪国志律师分析由董事会召开股东会的缺点,就是若有任何一方不满意决议结果,不满意的那方会主张2017年和2020年改选的董事会都无效,到时是否又要重新召开股东会?「不论对公司派或市场派,这种情况都会无限循环。」不只增加社会成本,也增加主管机关困扰。

▲ 洪国志律师指出,若依《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由董事会召开股东临时会,恐有程序争议。(图/行动法庭提供)

对于陈彦良教授所提,透过《公司法》195条第2项改选董事会的作法,洪国志回应说,若大同公司又故意延期不召开,或召开后又故意把表决权都剔除,「经济部是否要背责任?」特别是,在发生630股东会争议,金管会以特别背信罪,将林郭文艳移送检调单位的今日,「大同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完全无视法令,难以期待大同会开一场公平公正的股东会!」

▲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认为,大同公司董事会可能适用《公司法》195条第2项。(图/行动法庭提供)

学者:《公司法》173条4项有解释空间

对于这场僵局,洪国志律师认为,与其向名存实亡的2017年上任「僵尸董事会」或2020年改选的「违法董事会」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倒不如由主管机关依据《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允许3%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临时会,如此不仅较符合「股东行动主义」的精神,且能避免因为走第173条第1项,所发生的程序争议。「期待经济部官员能了解本案情形,做出适法合法的裁定,来解决乱象。」

▲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认为,依《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召开股东会「还是有一点点的空间」。(图/行动法庭提供)

评估操作《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的可能性,陈彦良教授表示,在法条解释上,第173条第4项「还是有一点点的空间」,但市场派能否「突破僵化的主管机关跟法院?」要法院勇敢,主管机关才会更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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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股东会之战2】市场派、公司派争斗恐无限循环?律师提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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