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股东会之战2】市场派、公司派争斗恐无限循环?律师提解方

新闻节目中心综合报导

大同公司经营权争夺战持续延烧!6月30日公司派上演剔除53%市场派表决权、三百黑衣人围场戏码,轰动社会。市场派为了挽回局面,近期争取向主管机关申请自行召开股东临时会,但这场股东临时会能开成吗?由资深司法记者苏位荣主持的《行动法庭》,昨(6)日邀请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洪国志律师,探讨《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能否作为突破公司派董事会封杀的出口?

▲ 洪国志律师分析,由大同董事会召开股东临时会将面对的法律争议。(图/行动法庭提供)

忧大同董事会再次违法 市场派盼自行召集股临会

6月30日,由公司派主导的股东会(简称630股东会),因剔除53%以上股东表决权、拒发股东选票、数百黑衣人围场,冲击股东权益,引发社会议论。后来公司派依630股东会决议申请变更董事登记,于7月9日遭经济部驳回。而金管会也以特别背信罪,将林郭文艳移送检调单位。

市场派认为,透过《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向大同公司董事会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的作法不可行。除了顾忌由公司派掌握的董事会,在股东临时会再次上演630股东会的戏码外,经由630股东会选任的董事会亦因股东会违法,恐有「无召集权」的疑虑。

因此律师洪国志认为,市场派可行使《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的权利,由3%的股东报请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

▲ 洪国志律师认为,由大同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会有程序争议。(图/行动法庭提供)

学者:《公司法》173条4项仍有解释空间

若市场派要主张《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依法须先符合「董事因股份转让或其他理由,致董事会不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东会时」的要件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表示,综合过去经济部函释,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判决等历史脉络,过去实务见解对第173条第4项的「其他理由」采限缩解释。

所谓「其他理由」,实务见解认为是指,董事全体辞职,或全体出去玩坐飞机全部摔死;或者全部被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被禁止执行职务,「致」董事会不为或不能召集股东会等情境

依据陈彦良教授教书多年的经验,以及他对行政和司法体系的了解,他认为公部门会采取相对保守的看法。对于市场派用《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他认为勇气可嘉,可以尝试,但如果要「突破僵化的主管机关跟法院」,「人人都有希望,但机会恐怕不是那么大。」

尽管如此,陈彦良教授仍表示,「个人认为,所谓『其他理由』还是有一点点的空间。但是,我们的主管机关和法院,恐怕没有那么勇敢。」

「要法院勇敢,主管机关才会更勇敢。」陈彦良教授说道。这时候就要靠「投保中心」,最惨的是大同的员工,一个个被裁员,连生计都没有!

▲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陈彦良认为,依《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召开股东会「还是有一点点的空间」。(图/行动法庭提供)

律师:主管机关可做「实质审查

对于陈彦良教授的说法,洪国志律师回应说,市场派是「不可为而必须为之」。因为,如果经济部要用《公司法》第173条第1项,要求其他股东向董事会申请召集股东会,到时可能又出现程序争议,然后再次发生无法变更董事登记、无法完成改选。

至于《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其他理由」的内涵,洪国志律师指出,依据主管机关过去的函释,主管机关可以就个案做「实质审查」。若主管机关发现大同公司的董事会并不存在,且不合法,董事会实际上无法行使职权,那么主管机关让股民发动《公司法》第173条第4项,向主管机关报请自行召开股东临时会,比较符合「股东行动主义」。

讲到最后,洪国志律师呼吁,期待经济部官员能了解本案情形,做出适法合法的裁定,来解决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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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股东会之战1】董事会闹双胞?小股东要向「僵尸」申请召开股东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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