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第四审将成司法灾难?
▲「裁判宪法审查制度」恐让大法官会议形同「第四审」,不仅违宪也可能瘫痪其释宪功能。(Photo by Tyson Franzen/Flicker/示意图)
近日报载〈大法官可推翻判决 枪下留人〉、〈第四审?大法官将可推翻定谳判决〉等报导,司改国是会议第2分组决议将设「裁判宪法审查制度」,在非常上诉等程序外再增添新的救济管道,让大法官会议形同「第四审」。司改国是会议借由增加救济制度,确保司法裁判品质并强化人民的权利保障,其目的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我国的诉讼制度中,原已设有再审与非常上诉等非常救济程序,可以针对确定判决提起救济,司改国是会议舍弃既有的非常救济规定,却将大法官改造为「第四审」,无异于治丝益棼,并无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发展。
依据我国《宪法》第78、79条以及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等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掌理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即使是《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规定,确定终局裁判得声请解释《宪法》的情况,也仅限于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而非得就确定判决的个案内容进行审查。因此,现行大法官仅有对于《宪法》、法律或命令之解释权限,并无个案审查权限。司改国是会议让大法官会议成为个案审查的「第四审」,已有违宪之批评声音。况且,实务上自声请释宪至大法官做出解释,往往需耗费数年时间,仅由15人组成的大法官会议,面对既有的释宪案已须耗费如此长的时间,若再将「裁判宪法审查制度」加诸于大法官,难保将来不会瘫痪大法官会议的释宪功能。
现今一般民众对于司法制度欠缺信赖,究其原因乃在于法院的裁判品质不佳,诸如事实认定有所违误,或判决所持理由与人民的生活经验相去甚远,导致民众难以认同法院判决结果。尽管现行诉讼制度设有非常救济程序,可以透过再审与非常上诉等程序推翻错误的确定判决。然而,碍于最高法院所设下的严格要件,笔者担任执业律师至今30余年间,成功透过再审或非常上诉获得救济的确定判决并不多。最高法院的不当见解,让再审或非常上诉规定沦为诉讼法中的装饰品,在实务上未能完全发挥应有的法律救济功能。
因此,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应该是重新确立再审与非常上诉的要件,将既有的非常救济程序导回正轨,发挥应有的功能。让大法官会议增加个案审查的「第四审」功能,不仅有违《宪法》规定,也影响大法官既有的释宪功能,更无助于非常救济程序的健全发展。期盼司改会议能多多倾听基层律师的意见,从真正的症结点着手改革,而非舍本逐末,让大法官会议成为得以推翻确定判决的「第四审」。
●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