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终审法院成为总统介入司法的巧门?

▲终审法官若改由总统任命,且为特任官,没有任期限制,反而是让总统借由人事任命权,让政治介入司法。(图/视觉中国CFP)

司改国是会议第二分组就终审法院成员员额及选任程序做出决议,在5年内实施终审法院的人事改革,将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包含院长)裁减至14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人数(包含院长)裁减至7人;同时将选任方式,改为由司法院长提名3倍人选,经遴选委员会选出2倍人选,最后报请总统任命之。而终审法院法官的来源,则包括:立法委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公正人士代表;且终审法院法官为终身职,没有任期的限制,仅于届满70岁时必须退休或优遇。司改会议欲借此项改革,发挥统一法律见解的功能,并落实「金字塔诉讼程序」的改革方向

不过,「金字塔型诉讼程序」是以坚实的事实审做为基础前提,也就是事实审法院必须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如果事实审法院有足够的裁判品质,使判决结果足以让人民信服,确实发挥解决纷争功能,自然就会减少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比例,进而达到「金字塔型诉讼程序」的结果。同时,由于上诉终审法院的案件量减少,终审法院的法官人数需求自然也会降低。因此,在改革终审法院之前,应先思考我国有无实行「金字塔型诉讼程序」的前提。

事实上,现今因事实审法院裁判违背法令,而遭终审法院多次废弃或撤销发回更审之案件,所在多有;此种现象使案件往返于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不仅徒增人民的诉讼时间成本,也严重影响人民对于法院裁判的信服程度

由于我国目前事实审法院的裁判品质有待增进,判决结果也难以让人民信服,仍无法完全发挥解决纷争的功能;且若事实审裁判如有违背法令,仍需透过终审法院予以指摘,借以保障人民之权益。若不先强化事实审法院的功能,也就是确立「金字塔型诉讼程序」的稳固基础,就马上精简终审法院法官人数,则以目前终审法院的案件数量观之,难以想像精简后的终审法院,能够负荷如此庞大的上诉案件!

再者,就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而言,司改会议决议改为司法院院长提名,委员会遴选,总统任命的方式。然而,现行的司法院院长系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如终审法院的法官也由司法院院长提名,最后由总统任命,形同由总统掌握最终的终审法院法官任命权。纵使有遴选委员会,也徒具形式地从提名人选中筛选,而无法增加其他人选;且遴选委员会也是由司法院组成,无异于「球员兼裁判」,无从发挥实质的遴选功能。因此,目前司法改革的结果,非但无法符合人民公正司法的期待,反而是让总统借由人事任命权,使政治介入司法,此不仅无助于审判独立,更严重侵害人民对于司法公平性信赖

笔者在此呼吁,在尚未健全我国事实审法院的功能以前,不应率先将外国制度套用到我国司法机关,否则大幅裁减终审法院法官人数的结果,无异于削足适履,且无助于人民诉讼权之保障;更不可将终审法院的法官任命,改为「院长提名,委员会遴选,总统任命」的方式,否则对于早已欠缺人民信赖的我国司法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完全背离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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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长、永然两岸法律事务中心创办人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