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女神瞎眼了吗?

洪家义务律师成员李维刚律师

2014年3月7日桃园地方法院洪仲丘宣判,判决结果被告等人至多被处以有期徒刑8月以下,对于被害人家属、律师团成员以及社会大众来说,相当难以接受。

笔者参与洪案至今,于此案审理过程中,可感受到法官认真办案态度,从审理过程中,感受到法官对于卷证、案情相当熟悉,诉讼指挥进行亦相当流畅。然而为何判决结果令社会大众无法接受。笔者观察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军检之起诉书

从军检之起诉书观察,证据多为证人证词,此证据方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易遭证人推翻侦查中所为之证言而导致证明力降低之情形,例如本案审理过程中,诸多542旅之证人于法院陈述时,避重就轻,对于关键之处均答以忘记了,或者与侦查中所为之陈述互相矛盾,在在地使证人之证言可信度降低;而书证部分,经过法院审理后发现尚有部分资料未齐,以致桃园地院在去年底审理时,还去函军检、269旅函调相关卷证资料。此外,侦查过程中未即时扣押相关证据,导致可能至为关键之证据,事后难以扣押保存作为被告等人犯行佐证,在在凸显军检起诉书及侦查作为不足之处,也导致法院审理时连结证据与犯罪事实间之关系,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涵摄之困难,此点可能为法院在被告等犯行之量刑上审酌减轻之原因之一。

据此笔者身为洪家义务律师团成员之一,对于判决结果实在难以接受,希望未来不仅在本案上,在刑事诉讼制度上是否能做以下修正,笔者提供二点意见供各位先进参考,第一点: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有漏未侦查之证据,法院应职权调查晓谕检察官声请调查或施行搜索、扣押处分,此为兼顾被害人之诉讼权基本权利最高法院101年第2次刑事庭决议应适度修正。第二点:赋予告诉人或代理人于刑事审理中陈述意见及可适度与检察官一同进行交互诘问之权利,而非仅于最后言词辩论时,告诉人方得表达意见。将现行地方法院检察署公诉检察官与告诉人、告诉代理人暨被害人联系要点予以修正,并提升为法律位阶,而非仅为行政规则效力,增加告诉人、被害人在场表达意见之机会,使法院判决更能令人民原因之一。

以上二点为笔者参与洪案过程中几点想法,笔者希望本案将来在高等法院审理时,能积极发现真实,使被害人能信赖法院判决,但愿正义女神睁开双眼,不被蒙蔽。

作者李维刚,律师,洪家义务律师团成员。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